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志傑於民國112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
月18日止累計76,204元正未給付,其中69,076元為本金;5,
83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076元 林志傑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3919-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