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住同上
丁OO
戊OO
己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相對人因領有殘障手
冊而欠缺行為能力,致他案訴訟事件無法進行,為此聲請對
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關係人甲OO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及指定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陳述。
㈡戶政查詢資料。
㈢訊問筆錄:相對人之兄弟姊妹即聲請人、關係人丁OO、戊OO
同意選定關係人甲OO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㈣關係人甲OO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丙OO同意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之訊問筆錄。
㈤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相對人因思覺失調及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關係人甲OO為其監護人,符合相對人
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SCDV-113-監宣-632-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