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39號
原 告 王杰揚(即王王勇)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要旨足參。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
592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其所請求排除被告強制執行之利益,自應以被告於系爭
執行事件中主張之債權即新臺幣(下同)1,185,953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185,9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TPEV-113-北補-2339-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