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豐懋
楊杏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來有
靳欽穗敏
張陳應
張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
3年度中小字第11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補繳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TCEV-113-中小-2165-2024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