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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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何品璇 被 告 李怡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5

NTDM-114-附民-69-20250325-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財富 被 告 李怡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5

NTDM-114-附民-59-20250325-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9號 附民原告 祝語彤 附民被告 張家祥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58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8 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NTDM-114-附民-79-20250324-1

投交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王渝筠 訴訟代理人 曾元楷律師 丁小紋律師 陳冠仁律師 被 告 陳瑟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5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廖 允 聖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NTDM-113-投交簡附民-50-20250324-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8號 附民原告 陳竺均 附民被告 張家祥 王源祥 上列被告等因114年度金訴字第58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家祥被訴詐欺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揭 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對被告王源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 114年度金訴字第58號案件中,被告王源祥涉犯對原告詐欺 之部分非檢察官起訴之範圍,此有起訴書在卷可稽,王源祥 即非本件被告,且被告張家祥之部分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是 被告王源祥無從由本件認定為共犯,自非屬於本件中依民法 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王源祥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NTDM-114-附民-58-20250324-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8號 附民原告 陳昱菲 附民被告 張家祥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58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8 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NTDM-114-附民-78-20250324-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張寶琴 被 告 林巧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投金簡字第39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投簡附民-20-2025032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鄭勻筑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2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附民-11-2025032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附民原告 劉冠伶 附民被告 柯孟鈴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於民國114年2月4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 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查。然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案件,業 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636號審判筆錄在卷為憑。是原告係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附民-48-2025032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范馨元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2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附民-12-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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