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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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沈淑珍 訴訟代理人 顏均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占用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說明被告占用面積,並依被告占用面積 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訴訟標的價額,再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2025-03-17

TNDV-114-補-271-20250317-1

重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子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53,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85,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2025-03-17

TNDV-113-重訴-398-20250317-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趙寬壽(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 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 受訴訟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 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最高法院87 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倘被告於起訴前死亡,即不生補正之問題,亦無從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已 於105年5月13日死亡,足認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乃係無 法補正之事項,本院亦無從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是原告對 被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2025-03-17

TNDV-113-訴-2162-2025031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吳振明 原 告 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 算人 李江鎮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 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 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就附件所示不動 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 記。因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474,863元(計 算式如附件),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543,000,000 元,依前述法律規定,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55,474,863 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474 ,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2025-03-13

TNDV-114-補-249-20250313-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志龍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 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⒈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 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 ?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 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2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2年2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 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提供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 名。  ⒌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⒍請依「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表內之保險 公司,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應 註明。 ⒎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分別以 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向創鉅有限合夥貸款之債務;車牌號 碼:000-0000車輛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債務,均屬 有擔保債務,請債務人陳報該上開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併 陳報債務總金額、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 ⒏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2025-03-13

TNDV-114-消債更-140-20250313-1

南小補
臺南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原告對被告郭品萱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50,567元【計算式:32,255元 +2,631元+15,6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2025-03-13

TNEV-114-南小補-77-20250313-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柯春玉 代 理 人 黃雅玲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 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⒈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 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 ?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 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2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2年2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 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⒋請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提供 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 ⒌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⒍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2025-03-13

TNDV-114-消債更-108-20250313-1

消債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債 務 人 宋文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⒈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從事工作為何?並提出近3個月薪資證明或切 結書,並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 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 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8月起)之財產有無變 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⒊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⒋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 封面、自111年8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 登最新餘額)。 ⒌經債務人陳報資料,名下僅有1993年出廠之車輛乙輛,請說明 欲提供何財產供清算分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請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扶養費用,並提出受扶養人之110、111 、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債務人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以供核 定扶養費。  ⒎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打工或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⒏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2025-03-13

TNDV-114-消債清-24-20250313-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宗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   理  由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更生,未據繳納 聲請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補繳聲請費 新臺幣1千元,如逾期未補費,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另聲請人 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消債調解 ,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113年12月20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是本件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免繳聲請費之適用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2025-03-12

TNDV-114-消債更-120-2025031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杕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 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依上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 本院於114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繳上訴 費,此項裁定業於114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2025-03-12

TNDV-113-訴-1638-2025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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