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詩帆
被 告 許浚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交易字第17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交易字第172號
諭知無罪判決,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TPDM-113-交附民-55-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