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徐國棟
被 告 周桂如(原名:周靜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3,294元,及其中新臺幣14萬9,5
07元自民國9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
.2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元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5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
用,被告依約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如未於
繳款日前繳足應繳總金額,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原告得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
收循環信用利息,並加收依循環信用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詎被告自96年9月27日起即未按期繳款,迄至97年1月
2日止,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14萬9,507元、循環信用利
息3,787元及違約金349元未清償,經原告催討仍置之不理,
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5萬3,643元,及其中14萬9,507元自97年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
約定條款影本、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信用卡交易
明細、催理紀錄卡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27、31頁)
,被告經以公示送達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尚欠有前
開本金、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規定,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
52條定有明文。而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
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
且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關於是否相當,須依一般
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
之標準,此不問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
均有其適用。經查,原告除起訴請求被告清償本金、利息外
,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違約金,然本件原告因
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難認有其他明顯損害,
考量國內貨幣市場長期處於低利率之狀態,且原告向被告請
求利息之週年利率高達百分之14.2,幾近信用卡循環信用利
息得收取之上限,已獲有相當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
付上開違約金之義務,實有失公允,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
,將此部分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3
,294元,及其中14萬9,507元自9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1元之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債權額均獲准許,僅違約金部分經本
院酌減後一部駁回,其敗訴比例非鉅,故本院認定本件訴訟
費用仍由被告全部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TYDV-113-訴-142-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