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温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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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33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債 務 人 廖彬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8

TCDV-113-司促-28133-2024101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1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債 務 人 易金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返還借款,聲請狀載明債務人應於 民國113年9月12日還款,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務人於民國 113年9月13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 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8

TCDV-113-司促-30541-202410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2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資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本件支付命令究係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或 是「票據關係」而為聲請?(請擇一) ㈢承上,若為借貸關係,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6月12日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3年6月 13日起算)。 ㈣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H之記載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併陳報債務人最新姓名、住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18

TCDV-113-司促-30542-202410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4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宜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具有貸與人即債權人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 。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5月15日是否有誤?應自約定清 償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18

TCDV-113-司促-30544-202410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債 務 人 周書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28140-20241016-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債 權 人 溫家程 債 務 人 洪崇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未釋明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次按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13年9月2 3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請求自113 年6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惟依債權人於113年10月15日傳 真到院所提出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載,約定清償日期為11 3年8月16日,故債權人就113年8月16日以前之利息請求,逾 期未補正其依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列聲請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6

CHDV-113-司促-10221-20241016-4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34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債 務 人 江峻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5

TCDV-113-司促-28134-2024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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