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被 告 胡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3,20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TYEV-114-桃補-270-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