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54號
抗 告 人 王鉉溱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0月9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9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
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王鉉溱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748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
,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95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
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
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TPSM-113-台抗-2154-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