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夏鄭玉愛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供聲請人未來申訴使用,爰依法聲請准予
交付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同
年8月23日、同年11月1日及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歷次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其聲請狀僅表明「為供聲
請人未來申訴使用」等語,惟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與其聲請交付之理由有何關聯,不足認其聲請是否供其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用,核與上述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
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