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林聿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2,700元 民國110年3月1日 5% 002 2,700元 民國110年4月1日 5% 003 2,700元 民國110年5月1日 5% 004 2,700元 民國110年6月1日 5% 005 2,700元 民國110年7月1日 5% 006 2,700元 民國110年8月1日 5% 007 2,700元 民國110年9月1日 5% 008 2,700元 民國110年10月1日 5% 009 2,700元 民國110年11月1日 5% 010 2,700元 民國110年12月1日 5% 011 2,700元 民國111年1月1日 5% 012 2,700元 民國111年2月1日 5% 013 2,700元 民國111年3月1日 5% 014 2,700元 民國111年4月1日 5% 015 2,700元 民國111年5月1日 5% 016 2,700元 民國111年6月1日 5% 017 2,700元 民國111年7月1日 5% 018 2,700元 民國111年8月1日 5% 019 2,700元 民國111年9月1日 5% 020 2,700元 民國111年10月1日 5% 021 2,700元 民國111年11月1日 5% 022 2,700元 民國111年12月1日 5% 023 2,700元 民國112年1月1日 5% 024 2,700元 民國112年2月1日 5% 025 2,700元 民國112年3月1日 5% 026 2,700元 民國112年4月1日 5% 027 2,700元 民國112年5月1日 5% 028 2,700元 民國112年6月1日 5% 029 2,700元 民國112年7月1日 5% 030 2,700元 民國112年8月1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17822-20241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