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蘇黃寶燕
訴訟代理人 蘇清田
被 告 蘇信章
蘇麗玲
蘇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509元(計算式詳
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土 地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0元 6088.58 4分之1 745,85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0元 258.43 4分之1 31,658元 總計:777,509元
TNDV-113-補-1035-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