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635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恒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申報遺產稅、製作被
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公示催告…等,現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8798號強制執行程序
執行並拍定在案,而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
告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戶政規費165元、地政
規費80元、郵資28元,聲請人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
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以利聲
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規費收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
單、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高雄市鹽埕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
記案件收據、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5號裁定、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33號、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9
號、113年度司促字第21967號支付命令、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戶
對帳單還款明細、民事異議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通知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113年度司家
催字第95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
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強制執
行在案,其拍定金額共計2,859,999元;又聲請人業已為製
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
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
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
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00元(含已代墊
費用273元,聲請人另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
元,業經本院於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5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
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
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KSYV-113-司繼-7635-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