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代 理 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温森一
林秀夏
一、債務人温森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
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温森一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林秀夏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9,323 113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4.7604%計算。 113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3.6399%,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週年利率4.7604%計算。 2 180,000元 113年5月16日起 至113年5月26日止 3.5024% 113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3.6399%,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週年利率4.7604%計算。 113年5月27日起 至113年11月16日止 3.6399% 113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7604%
TTDV-113-司促-3673-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