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張嘉羽
相 對 人 張晉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26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肆萬柒仟零陸元
。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
述意見之機會,此觀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所
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業以民事抗告狀陳述
意見(本院卷第13-15頁),本院已於113年10月7日通知相
對人於5日內陳述意見(本院卷第21-23頁),是本件已賦予
雙方陳述意見之機會,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而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起訴主張之
原因事實為核計依據。又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
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再按民法
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抗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說明,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僅核算被繼
承人許玉好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積極財產,並未扣除被繼承
人許玉好(下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之消極財產共新臺
幣(下同)2,499萬5,921元之債務,自有違誤,依原法院核
定被繼承人所遺積極財產,扣除附表二之消極財產後,依抗
告人應繼分比例1/2核算抗告人分割遺產可得利益應為3,974
萬3,720元,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5,224萬1,681元
,容有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等
語。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
被繼承人之遺產。原裁定關於被繼承人所遺附表一所示各項
積極財產價額之認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房地不動產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土地不動產,均係原法院職權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上開房地、土地鄰近之
同區段、同型態之房地、土地最近交易成交單價,再依上開
房地、土地登記謄本面積計算價額(計算方式及依據詳附表
一編號1-7所示),另附表一編號8至28、31至32所示存款、
股票及保險,係依抗告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
參考清單、原法院職權查詢外幣匯率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
網站之個股收盤價格資料等,計算各項財產價值(計算方式
及依據詳附表一編號8-28、31-32所示)。經核原裁定參酌上
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遺產稅核課資料、股票交易資料等
,作為核定系爭遺產積極財產部分起訴市價之計算標準或依
據,均屬有據,並無不當,據以計算系爭遺產積極財產價值
總計為1億448萬9,933元(原審誤算為1億448萬3,361元),
另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對第三人負有如附表二所示債務共2,
499萬5,921元,屬系爭遺產之消極財產,此有抗告人提出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稽(見原審卷第37頁
、本院卷第17頁),故抗告人訴請分割被繼承人系爭遺產其
所受之客觀利益為,依附表一所示積極財產價值,按抗告人
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算,所得利益應為52,244,967元,另扣
除附表二所示消極財產金額,按抗告人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
算之1,249萬7,961元後,應為3,974萬7,006元,據以核定抗
告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萬1,80
0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未扣除抗告人主張之被繼承
人消極財產,僅以被繼承人積極財產價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於法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上開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74萬7,0
06元,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448萬3,361元,
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自為
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是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之裁定既經廢棄,補繳裁判費部分,亦無可維持,應
一併廢棄,並應由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核定依據資料之卷證頁數 抗告人主張之分割方式 1 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054萬4,134元 計算式=252,000元/坪X(總面積129.22+陽台4.55+平台4.55)平方公尺X0.3025 依抗告人所提供不動產建物謄本所示面積,以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25.2萬元,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0,544,134元。 原審卷第55-57、63-65、89頁 由兩造各取得二分之一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2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7,053萬6,501元 計算式=837,000元/坪X(總面積200.62+陽台23.32+共有部分11,106.73X364/100000)平方公尺X0.3025+1,800,000(停車位)X2 依抗告人所提供不動產建物謄本所示面積,及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鄰近、同為一樓商用建物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83.7萬元,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70,536,501元。 原審卷第59-61、67-69、81頁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權利範圍:852/100000)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1,524萬7,560元 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2541.26平方公尺 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15,247,560元 原審卷第73、91頁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01/1000) 337萬0,095元 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2,794.44平方公尺X201/1000 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2,911,800元 原審卷第79、91頁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25/1000) 133萬2,593元 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1776.79平方公尺X125/1000 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5不動產價額應為1,332,593元 原審卷第71、91頁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25/1000) 66萬8,843元 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891.79平方公尺X125/1000 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6不動產價額應為668,843元 原審卷第75、91頁 7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25/1000) 21萬1,463元 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281.95平方公尺X125/1000 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7不動產價額應為211,463元 原審卷第77、91頁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存款 2萬1,291元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9 第一銀行仁愛分行支票存款帳戶存款 7,830元 10 第一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存款 1萬5,964元 11 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帳戶存款 1,436元 12 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帳戶存款 14萬8,975元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存款 6元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存款 9元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存款 20元 1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帳戶存款 3,420元 1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園分行帳戶存款 625元 18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帳戶存款 6萬3,582元 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存款 6,572元 20 三峽富邦活儲存款 3萬3,301元 21 三峽農會信用部帳戶存款 26萬6,695元 22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560元 23 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美元帳戶存款(74.47美元) 2,368元 (計算式=74.47元X31.81)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美元金額、自臺灣銀行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現金匯率31.81計算 原審卷第101頁 24 精元股票 (2,000股) 12萬9,800元 (計算式:2000X64.9)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64.9元計算 原審卷第93頁 25 彰銀股票 (43股) 768元 (計算式:43X17.85)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7.85元計算 原審卷第43、95頁 26 順達科股票 (上櫃)(8000股) 70萬6,400元 (計算式:8000X88.3)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88.3元計算 原審卷第43、97頁 27 群創股票 (498股) 7,321元 (計算式:498X14.7)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4.7元計算 原審卷第43、99頁 28 歌林股票 (未公開發行)(30000股) 30萬元 (計算式:30000X1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每股面額14.7元計算 原審卷第44頁 29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保管箱 0 依抗告人主張 3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峽分行保管箱 0 31 南山人壽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8萬7,093元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原審卷第44頁 32 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 77萬4,708元 遺產價額合計 (不含債務金額) 1億448萬9,933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許玉好之消極財產(債務)
編號 金額 核定依據資料之卷證頁數 1 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0 原審卷第44頁、本院卷第17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信用卡 4,500元 同上 3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信用部-一般放款擔保 1,200萬元 同上 4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信用部-一般放款擔保 636萬2,856元 同上 5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信用部-一般放款擔保 663萬3,065元 同上 合計 2,499萬5,921元
TPHV-113-家抗-100-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