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被 告 黃榮枝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
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493元【
計算式:844,760元(返還土地部分)+69,733元(起訴前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其利息】,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
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
訴訟法第77-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TNDV-114-補-167-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