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3號
原 告 陳茂獻
被 告 朱賴明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73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
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
,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
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
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賴明義因竊盜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27日判決在案,然原告陳茂獻既於113年6月13日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
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TYDM-113-審附民-983-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