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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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0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527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8,407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085279。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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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葉哲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67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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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云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894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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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泰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 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泰辰發支付命令,惟查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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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安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安琪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永康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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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侯瓔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琳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1,342,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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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余育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0,569元,及自民國113年 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 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育豐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 自112年4月2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 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 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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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阮立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9,192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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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趙慧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51元,及其中新臺幣19,9 98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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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絲依、李孝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更正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4年2月 27日止之本金為新臺幣230,253元、利息889元及違約金14元 ,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4年2月28日,或提出得 自114年2月25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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