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勝丰

共找到 63 筆結果(第 21-30 筆)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蔡金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金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支付 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契約影本為 證,惟未據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0,700元,及得 按上開數額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 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及起息日為民國113年6月 6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等, 債權人已於113年11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2024-12-30

PTDV-113-司促-9401-20241230-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王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支付 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契約影本為 證,惟未據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1,140元,及得 按上開數額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 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及起息日為民國113年5月 23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等, 債權人已於113年11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2024-12-30

PTDV-113-司促-9405-20241230-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謝政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政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支付 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契約影本為 證,惟未據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4,760元,及得 按上開數額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 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及起息日為民國113年4月 4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等, 債權人已於113年11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2024-12-30

PTDV-113-司促-9399-20241230-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 務 人 林佾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佾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支付 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契約影本為 證,惟未據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1,000元,及得 按上開數額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 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及起息日為民國113年5月 6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等, 債權人已於113年11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2024-12-30

PTDV-113-司促-9403-20241230-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2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被 告 鄧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3 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22,300元 22,300元 2 利息 22,300元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6日 (6/365) 16% 59元 合 計 22,359元

2024-12-27

MLDV-113-補-2312-20241227-1

彰小
彰化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798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玠欽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 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79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 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 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2024-12-19

CHEV-113-彰小-798-202412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34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宏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宏益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 件,債權人已於113年11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PCDV-113-司促-25634-20241203-2

彰補
彰化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玠欽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687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03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兩造約定之買賣價金額多少元?共分幾期給付?每期金額是 多少元?各期應繳款日期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以民國113 年5月23日起算?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之。 ㈡原告請求之逾期金500元之計算式(即自何日起算至何日止, 如何計算得出500元),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是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如為契約 ,是契約第幾條約定),請具體指明,並提出完整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2024-11-20

CHEV-113-彰補-1110-202411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與蔡金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中古手機分期買賣契約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 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 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0

PTDV-113-司促-9401-202411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與謝政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中古手機分期買賣契約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 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 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0

PTDV-113-司促-9399-20241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