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敏惠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 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 ○ ○○○○○○○○○○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 ○ ○○○○○○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 ○ ○ ○○○○○○○○○○○○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敏惠自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獨自打拼多年,因不足應付生活開銷
而借貸,債務愈積愈多,為清理債務,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
理調解,並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調解成立,協商
還款方案為自108年8月10日起,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5,
170元,分180期,年利率0%,惟因非金融機關之債權人均未
到場,該部分遂調解不成立。嗣聲請人努力還款近5年,不
料聲請人之父親於112年初生病,須做心導管手術,聲請人
遂再借貸以支付醫療費用,致債務愈來愈多。而聲請人工作
不穩定,甚至有中斷收入之情形,113年8月之薪資僅27,100
元,除須償還上開協商還款金額外,亦須清償非金融機構債
權人之債務,合計每月需給付42,153元,另需扶養父親每月
9,000元,致無法繳納113年9月10日之協商金額,聲請人乃
申請延期繳款3個月,本應於114年1月10日開始償還協商金
額,然聲請人113年12月薪資僅28,000元,無法繳納協商金
額及其他債權人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聲請人
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又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
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
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分期清償協議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分期還款申請書
、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
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存證信函、早餐好樂長榮店聯絡資訊、
存摺內頁、聲請人父親戶籍謄本及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卷核閱
屬實。審酌聲請人於108年間聲請消債調解時,僅就金融機
構部分達成調解,就非金融機構部分,則調解不成立,致聲
請人除需按月給付協商金額5,170元外,尚需給付非金融機
構之債務,兼以聲請人之父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69歲,
其需接受聲請人之扶養,亦屬合理,堪認聲請人對於前揭協
商條件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且已達不
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詳細理由如附表)。此外又查無聲請人
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本院認定之理由)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調解 是■ ①調解成立而毀諾:於108年6月27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調解成立,自108年8月10日起每月還款5,170元,分180期,年利率0%,就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則調解不成立。因聲請人父親於112年生病開刀,為支付醫療費用再借貸。自108年調解後,曾任職於○○○○○、○○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早午餐店,113年10月起任職早餐○○長榮店,足見聲請人工作不穩定。又因聲請人除須繳納金融機構協商之金額,尚須清償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另須扶養父親,雖申請延期至114年1月10日開始償還協商金額,最終仍無法清償而毀諾,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②調解(案號: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629,577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64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69,434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9,489元、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980元、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76,205元、國泰世華銀行99,657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6,605元、創鉅有限合夥48,390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19,527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6,684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599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453,579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419元、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22,846元,金額合計為4,643,063元 總金額合計:5,123,809元 ①金融機構:依協商還款方案,每月還款5,170元。 ②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案1:分36期、每月還款1,208元;方案2:分48期、每月還款906元。 ③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還款600元。 ④創鉅有限合夥:中古機車分期付款,每月還款2,805元。 ⑤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還款1,000元。 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月還款6,299元。 ⑦綜上,合計每月至少需還款16,780元。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0,984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49,762元,金額合計為480,746元 4 債務人每月收入 28,000元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房租6,818元、餐費9,000元、手機電話費800元、機車油資保養費1,000元、雜支1,000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 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僅債務人為扶養義務人): 父親9,000元(45年生、無財產、112年度所得總額85,220元,未領取社福津貼)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名下有車牌000-000號2014年份光陽機車1輛(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有動產抵押權,擔保債權9萬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8,000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費用共27,618元(18,618元+9,000元),所餘不能清償債務。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CYDV-114-消債更-20-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