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請人即債 夏秋鈴 住澎湖縣七美鄉南港村4鄰南滬崎頭10
務人 號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8,232元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2
,895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
約金53,88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80
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存款67元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存款22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存款467
元,合計存款636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
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
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
函文、新光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在卷可證。其中郵局存
款80元、元大銀行存款67元、板信銀行存款22元、新光銀行
存款467元,金額均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
納相當於存款636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是債務人有
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8,232元、新
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2,895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53,880元
、存款636元,合計85,64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
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
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KSDV-113-司執消債清-10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