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991元,及其中新臺幣143
,698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5994-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