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國榮

共找到 37 筆結果(第 21-30 筆)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3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5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2024-12-23

TCEV-113-中補-4038-20241223-1

原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美雯 選任辯護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被 告 劉康緯 彭文正 彭建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健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偉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 原訴字第96號、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3 8號、111年度偵字第4674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 第194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謝美雯、劉康緯、彭 文正、彭建忠、花偉翔等5人(下稱被告謝美雯等5人)為無罪 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 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茲據告訴人全承威具狀請求上訴,意旨 略以︰因被告等人彼此有親屬朋友之關係,可推得被告等人 間於本案調查之初即已有溝通串供,告訴人就證明本案犯罪 事實之證據尚有物證提出,此物證尤待法院合法調查,原審 判決基礎實因告訴人與證人陳國榮於審理中接受交互詰問時 ,因被告等人在庭心有畏懼致不能說出全部事實受有影響, 應與被告隔離後再予訊問,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三、本院查:  ㈠原審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歷 次所述關於遭被告謝美雯等5人傷害之過程,及告訴人清醒 之原因、試圖逃離之過程及被告謝美雯等5人下手實施傷害 之方式等內容,供述前後已然有異;另就告訴人所在本案住 處之地理位置、周遭環境分析,再對照卷附診斷證明書上所 載告訴人之傷勢,並參酌證人陳國榮(鄰居)、李驊軒(承 辦員警)等人之證詞,認為實難依告訴人所述情節,推認其 有遭被告等5人實施本案傷害犯行,均依卷內證據詳為指駁 論述說明,且查無何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    ㈡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雖稱其所提之新證據為:「保 鮮膜,綑綁彭建忠的保鮮膜,我沒有看到誰綑綁彭建忠,我 當時醒來的時候,彭建忠已經被用保鮮膜綑綁進來,屋內除 了被綑綁的彭建忠外,其他的被告都在。」等語(本院卷第 167頁)。然被告稱其係遭被告等5人傷害,又稱其中被告彭 建忠有遭綑綁之情節,即有矛盾。且依告訴人所述,其與被 告彭建忠有親戚關係,而彭建忠均否認有與其他被告等人共 同對告訴人犯本案傷害罪,則被告所稱其在本院所提出之保 鮮膜,可以證明彭建忠假裝被其他人綑綁,本案是彭建忠與 其他被告勾結所犯云云,尚難採信。至告訴人於本院所證其 他情節,均為其單方指述,且原審已就告訴人歷次所述如何 不足採信之理由詳予說明。又告訴人所證亦均與證人陳國榮 、李驊軒所證不符,衡情證人陳國榮、李驊軒係鄰居及警員 ,與被告等5人均不認識,且與告訴人及被告等人亦無任何 利害,其等於原審作證時復均依法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 性,當有相當憑信性,本院自難僅憑告訴人之單方說法,而 不採認證人所述對被告等5人有利之證言。   ㈢綜上所述,原審以本案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有合理懷疑存在 ,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認為被告等5人犯罪即 屬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依告訴人之 請求提起上訴,惟告訴人於本院所提之新證據保鮮膜及所為 證言,仍難使本院確信其所述均為真實,原審無罪判決並無 不當,本案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彭文正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提起公訴,檢察官翟恆威提起上訴,檢察官 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96號                    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美雯  選任辯護人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黃柏榮律師 被   告 劉康緯        彭文正        彭建忠  上一人 之 指定辯護人 黃健誠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花偉翔 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838 號、第4674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945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美雯、劉康緯、彭文正、彭建忠、花偉翔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美雯與告訴人全承威前有 債務糾紛,謝美雯遂與被告劉康緯、彭文正、彭建忠、花偉 翔(下合稱謝美雯等5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 國110年9月10日晚間,先由彭建忠至全承威位於桃園市新屋 區新港路之居處(詳細地址詳卷,下稱本案住處)假意與全 承威餐敘而進入上開住處。後於同年月11日凌晨0時許,由 彭建忠開門讓謝美雯、劉康緯、彭文正、花偉翔進入上開屋 內向全承威催討債務,並由謝美雯、劉康緯、彭文正、花偉 翔分持木棍、鐵鍬、塑膠水管等工具,毆打全承威,致全承 威受有左前額鈍傷、右側手肘挫傷、左上背挫傷等傷害。因 認謝美雯等5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 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謝美雯等5人涉有上開罪嫌,主要係 以謝美雯等5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證人即告訴人全承 威、證人陳國榮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天成醫院診斷 證明書、病歷等為據。 四、訊據謝美雯等5人固坦承分別有於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所載 之時間,因故前往本案住處找全承威,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傷 害之犯行,其等所辯之詞分述如下:  ㈠謝美雯、劉康緯、彭文正、花偉翔均辯稱:謝美雯與全承威 間因挖土機買賣等事宜而有金錢借貸糾紛,全承威積欠謝美 雯借款遲未清償,且全承威曾對謝美雯有過暴力行為,劉康 緯、彭文正、花偉翔遂陪同謝美雯前往本案住處索討欠款。 當天伊等經全承威之表舅彭建忠開門入內後,便由謝美雯自 行與全承威在客廳商議借款清償等事宜,其餘人等都在一旁 滑手機或是作自己的事情,過程中,現場都沒有人動手攻擊 過全承威等語。  ㈡彭建忠係辯稱:全承威係伊堂姐之子,伊與全承威間有舅甥 關係,本案住處原係伊租屋處,後伊因到南部工作而將本案 住處留給全承威居住。伊當天係因租金積欠等事宜而北上找 全承威,後與全承威就租金等事宜為閒聊。嗣謝美雯敲門欲 找全承威時,因伊坐在門邊而起身開門讓謝美雯等人入內, 之後有看到謝美雯與全承威在講事情,全承威還自願簽署一 份契約文件,過程中,現場沒有人強迫或動手毆打全承威等 語。  ㈢謝美雯之辯護人則辯以:全承威於警詢、偵訊及審判程序中 ,就其遭傷害之過程、方式等內容,供述前後相互矛盾,且 與證人陳國榮、李驊軒證述內容相異,全承威所受之傷勢亦 難認與謝美雯等5人有關,則全承威之單一指述顯有瑕疵等 語。  ㈣彭建忠之辯護人則辯以:彭建忠係因租金等事宜而前往全承 威之住處,彭建忠當日並無任何攻擊全承威之行為,全承威 事後還搭乘彭建忠之車輛一同離去,本案並無任何事證可認 彭建忠有傷害之犯意或行為分擔。又全承威事後就醫之時間 與案發時間已有相當差距,全承威所受之傷勢亦難認與謝美 雯等5人有關等語。  五、經查:  ㈠全丞威於警詢時係指稱:謝美雯於110年9月11日凌晨3、4時 許間之某時,攜同劉康緯、彭文正、花偉翔等人到本案住處 ,伊從睡夢中被叫醒後,看到屋內這麼多人就想往外跑,但 大門遭人反鎖而無法出入,之後伊回頭要往房間跑時,劉康 緯、彭文正就拿木棍、圓鍬開始攻擊伊,伊還被逼要簽署挖 土機買賣合約書等語(見偵字第8838號卷第45-47頁);於 偵查中先係證稱:伊沒有看過挖土機買賣合約書,該合約書 上之署押係偽造等語(見偵字第8838號卷第99-100頁);後 則改稱:本案住處雖係由彭建忠所承租,但房租都係由伊負 責繳納,彭建忠卻於110年9月10日晚間來找伊喝酒,伊喝完 酒以後就昏睡過去,伊後來被謝美雯帶來的人弄醒時,就發 現謝美雯、劉康緯、彭文正等人在屋內,其中一人手上還持 刀械,伊要逃離現場時,遭人拉扯衣服且關門,還有人拿長 條木棍、圓鍬攻擊伊,伊後來被押到客廳,有人持刀械抵著 伊脖子要伊簽署文件,之後他們將遭綑綁的彭建忠推進來客 廳,但伊還是沒有在文件上簽署,所以他們直接押著伊的手 蓋手印等語(見偵字第8838號卷第111-112頁);嗣又改稱 :彭建忠於110年9月10日晚間11、12時許間,攜帶水、酒來 找伊,伊喝完以後就全身無力,伊於翌日清晨2、3時許清醒 後,就看到謝美雯走進來,伊手機也不見,後來伊想要逃跑 時發現全身無力,之後就有人拿條狀物跟鐵鍬攻擊伊,花偉 翔則係拿塑膠管子毆打伊手臂,對方還一直恐嚇伊,甚至把 被綑綁的彭建忠帶進來,伊後來是被強迫按捺指印等語(見 偵字第8838號卷第141-143頁、第283-284頁);另於本院審 理中又改稱:彭建忠於110年9月10日晚間9、10時許間,沒 有事先告知就突然攜帶酒類來訪,伊與彭建忠飲酒閒聊後, 就突然無法自理的躺在客廳沙發上,後於110年9月11日凌晨 1、2時許間,伊被彭文正拍醒,當時謝美雯等人已經在屋內 ,伊看到有幾個人站在門口,其中還有一人手上有持刀,但 伊還是衝往門口想跑出去,被幾名男性攔阻下來以後,伊就 往回跑回房間,中間陸續都有人在持木棍、塑膠水管等物品 攻擊伊,伊後來雖然有跑進房間,但幾名男性隨後就進入房 間持刀把伊押到客廳,過程中伊曾經大喊救命,謝美雯等人 就開始拿西瓜刀架在伊脖子上,並拿瓶裝汽油潑灑在伊身上 ,而一直恫嚇要伊簽署挖土機買賣合約書,甚至全身被綑綁 的彭建忠還被人從門外帶進來,但伊仍然拒絕在合約書上署 押,謝美雯等人就強押伊在合約書上捺印手印,之後謝美雯 還持刀衝向伊,然後從正面跳到伊身上而作勢揮砍等語(見 原訴卷第231-282頁),觀諸上開全丞威所述遭謝美雯等5人 傷害之過程,關於全丞威清醒之原因、試圖逃離之過程及謝 美雯等5人下手實施傷害之方式等內容,供述前後已然有異 。      ㈡又參以本案住處位在永安漁港附近,地理位置相對偏僻,人 煙較為稀少,且本案住處及左右鄰舍均為平房而距離相近等 情,有GOOGLE MAP 街景照片(見原訴卷第313-319頁)在卷 可參,是若全丞威確有在案發時大聲對外發出求救等呼叫者 ,該等聲響在本案案發時間之凌晨時分,理應如平地一聲雷 般之顯著,證人陳國榮或周遭鄰居應可輕易查悉異狀而起身 出外查看,甚證人陳國榮所圈養之犬隻亦應發出聲響而提醒 證人陳國榮該等異狀,然證人陳國榮於本院審理時卻係證稱 :伊住在本案住處對面,兩家隔一條馬路,本案住處連著的 另外一間房子內住著消防隊員,附近還有移工之宿舍。如果 晚上有吵鬧的聲音,應該是會聽的到。伊於110年9月10日晚 間,也是聽到狗叫聲而出外查看,才發現全丞威之表舅在本 案住處外,之後就沒有聽到其他聲響等語(見原訴卷第283- 295頁),顯與全丞威上開指稱曾在謝美雯等5人下手實施傷 害之際,大聲呼喊救命等語相異。復參酌證人即承辦警員李 驊軒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伊當天獲報到場處理時,全丞威 身上是穿短袖,且沒有聞到全丞威身上有什麼汽油的味道。 陳國榮當場表示有看到貨車剛被開走,伊就搭載全丞威在附 近找尋對方蹤跡。後來在超商附近看到貨車時,全丞威就表 示係其使用之貨車,所以伊才會上前去攔截貨車,現場有謝 美雯、劉康緯、彭文正等人,全丞威有指認遭謝美雯等人毆 打,但謝美雯、劉康緯、彭文正均稱係去找全丞威飲酒聊天 ,彭建忠在現場也稱係喝酒聊天,所以伊現場確認貨車車主 及駕駛人均係彭建忠,並留下謝美雯、劉康緯、彭文正及彭 建忠之年籍資料後,就讓謝美雯等人離去,彭建忠則是開著 貨車載全丞威離開等語(見原訴卷第298-310頁),則證人 李驊軒證稱:未聞到全丞威身上有汽油味等語,亦與全丞威 所述遭謝美雯等5人潑灑汽油之過程不同,況全丞威既已知 悉下手傷害之人為謝美雯、劉康緯、彭文正、花偉翔,亦知 悉逕自駛離貨車之人為彭建忠,又在超商見到彭建忠與謝美 雯、劉康緯、彭文正在一起,甚知悉彭建忠當場駁斥全丞威 上開所述之傷害情節,衡諸具有一般智識經驗之人,均不會 捨棄身旁之警員而跟隨立場相對且有可能是潛在共犯之人一 同離去,惟全丞威竟自願搭乘彭建忠駕駛之貨車而離開現場 ,顯與事理常情相悖,則全丞威是否確有遭謝美雯等5人實 施本案傷害之犯行,更顯有疑。    ㈢再全丞威固指稱遭謝美雯等5人為前開傷害而受有左前額鈍傷 、右側手肘挫傷、左上背挫傷等傷勢等語(見偵字第8838號 卷第46頁),並提出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字第8838號 卷第53頁)為憑。惟查,本院觀諸該診斷證明書上雖記載: 左前額鈍傷、右側手肘挫傷及左上背挫傷等語,且依卷附有 天成醫院之急診病歷、傷勢照片等(見偵字第8838號卷第53 頁、第130-136頁),左前額鈍傷係在臉部,且傷口大小為3 公分×3公分,而應為一般人所能輕易發現,然陳國榮於偵訊 時卻係證述:伊於110年9月11日早上,看到有兩個人開著全 丞威的貨車離開,之後全丞威看起來很虛弱的跑過來,並表 示遭人綑綁及淋柴油,但伊看不出全丞威有受傷等語(見偵 字第8838號卷第179-183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看 不出來全丞威有無受傷,伊只是覺得全丞威看起來很狼狽、 很累,講話有氣無力,且外觀看起來髒髒的等語(見原訴卷 第287-288頁);李驊軒則係具結證稱:當時獲報到場處理 時,全丞威雖然有提到被人毆打等並指出傷勢位置,但伊觀 看後並無任何受傷之情況,伊才沒有幫全丞威拍照,且伊觀 察全丞威講話的樣子也有種不是很清醒的樣子,所以對於全 丞威所述內容有所質疑,伊就請全丞威先去驗傷確認等語( 見原訴卷第299-301頁、第304、308頁),是依陳國榮及李 驊軒上開證述之內容,全丞威在謝美雯等5人離開本案住處 時,身上似未見有任何傷勢;另審酌全丞威係於110年9月11 日上午10時56分許,始至醫院接受診療(見偵字第8838號卷 第130-132頁),距謝美雯等5人離開本案住處之上午6、7時 許,已有相當之時間差距,而全丞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伊在離開超商以後,並未馬上去醫院驗傷,伊先開車跑去楊 梅確認挖土機是否還在原地等語(見原訴卷第254-255頁) ,則前開診斷證明書上所載之傷勢是否係由謝美雯等5人所 造成,實屬有疑。   六、綜上所述,本案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就謝美 雯等5人是否有前開傷害之犯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尚未 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謝美雯等5人確有 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謝美雯等5 人犯罪即屬不能證明,爰應均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翟恆威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2024-12-12

TPHM-113-原上訴-232-2024121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於民國113年1月9日,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68號支付命令(下 稱系爭支付命令),嗣被告於113年1月18日收受系爭支付命 令,並於同年月30日具狀聲明異議,則依前揭規定,系爭支 付命令已失其效力,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 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 定代理人原為平川秀一郎,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今井貴志 一節,有原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並經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橋補卷第18頁、第37-40頁),合於前 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簽定使用契約且申請餘額代償服務 ,被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金額,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仍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依年利率20%計付 循環信用利息,另若申請餘額代償服務並獲核准時,銀行得 於核准後以動支持卡人信用額度方式代償持卡人指定之款項 ,且得將代償之金額計入循環信用本金,按循環信用利息規 定計付利息,倘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 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循環信用利息外,另須收取三期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500元之違約金(下稱系 爭債權)。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164,945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拒不清償,經渣打銀行於101年1 2月14日讓與債權予原告,並公告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 償還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4,9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伊確曾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使用,尚欠本金 164,945元未償還,惟伊無力繳納,另原告承購渣打銀行之 債權不應以信用卡之循環利息計算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 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客 戶資料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約定條款、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銀行局企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公告報紙、 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曾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 ,因而滯欠之本金數額、利息及違約金計算之約定暨系爭債 權已讓與原告均不爭執。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 消費借貸之金額及利息暨違約金,核與上開規定及消費借貸 契約相符,是原告本件請求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被告雖以前言置辯,惟查,渣打銀行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時 ,已包含將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權利一併 讓與原告,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在卷可參(橋補卷第23頁), 原告自得依被告與渣打銀行間原約定之利息計算方式向被告 請求利息之給付,被告所辯,洵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所命 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計算前項第5款價額 ,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 有明文。依前揭規定,所命給付之金額是否逾500,000元之 計算方式與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相同,經修法後,訴訟 標的價額之計算已包含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經查,本件 判決主文第一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包含本金、起訴前之利息 及違約金,合計已逾500,000元(橋補卷第11頁),自無從 適用前揭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編號 未還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 違約金 (新臺幣/元) 0 164,945 99年3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20% 1,20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024-12-12

CTDV-113-訴-664-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國榮 吳榮萼 一、債務人吳榮萼、陳國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 零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國榮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榮 萼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6筆,共計新臺幣353,64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168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國榮自民 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 50,6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榮萼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 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951-20241210-1

重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彥明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 被 告 陳國榮 選任辯護人 鄭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5377號、112年度偵字第16967號)暨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2406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4793號、1 13年度偵字第3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彥明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陳國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0、22至25、28至37所示之物; 如附表二編號17、23、25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8至21、25、 29至31、36至37、39、42、45、57、60、67至69、71至77、79至 80、83至86、95至103、106、108至110、117至123所示之物,均 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26、27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 、10至16、18至22、24、26至28、30至31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 1至17、22至24、26至28、32至35、38、40至41、43至44、46至5 6、58至59、61至66、70、78、81至82、87至94、104至105、107 、111至116、124至128;附表四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 實 易彥明、陳國榮、留○○、李○○(留○○、李○○被訴製造第二級毒品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易彥 明、李○○、留○○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聯絡,由留○○自民國112年5月中旬起,自行出資於高雄市中華路 與十全路化學行分批購買化學原料、含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工具、器材,再由李○○於112年6月1日 向不知情之陳○○承租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 址設高雄市○○區○○巷00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地,係陳○○於112年 5月1日向不知情之地主嚴○○所承租),易彥明再依留○○之指示, 與留○○、李○○共同搬運前開物品至本案房地,留○○並與易彥明、 李○○約定待成品製造完成,易彥明可分得約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之報酬,而李○○可分得顯高於一般工作之工資報酬(實際數額 不詳),三人謀議既定,即自112年6月中旬起,在本案房地內, 由留○○傳授李○○製造毒品之流程,復由李○○將製造流程轉達予易 彥銘,三人分別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化學原料及工具,依序 先將感冒藥錠磨粉加水沈澱後加片,再加入甲苯,甲苯取出後 放入量杯置於葫蘆型玻璃瓶內,將氣體打入甲苯產生麻黃原料 ,復依「鹵化(透過乙醚、氯仿等強酸化開麻黃,並以硫酸鋇 、醋酸鈉鹵化)」、「氫化(以氫化鈉還原為液態甲基安非他命 」、「結晶(純化)」(即透過加熱、過濾、冰存為甲基安非他 命晶體)等程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留○○於112年6 月29日某時許,復以15至20萬元之報酬招募至本案房地修繕水電 及安裝監視器之陳國榮共同參與前開製程,陳國榮應允後,即於 112年7月初某日起,與易彥明、李○○、留○○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依據留○○、李○○之指示,與留○○ 、李○○、易彥明於本案房地內,分別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化 學原料及工具,以上開程序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嗣警方於112年7月17日13時33分許,報 請臺灣橋頭地方檢查署檢察官同意後緊急搜索本案房地,扣得如 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並當場逮捕留○○、易彥明等人,復經循線 追查,始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 項、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 料,檢察官、辯護人、被告易彥明、陳國榮於本院審判程序 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重訴8號院卷第315頁), 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至本案 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易彥明、陳國榮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坦認不諱(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7至15頁;重訴8號 偵一卷第43至49、135至140、179至183頁;重訴8號併警卷 第55至56頁;重訴8號院卷第141、315頁;重訴5號警卷第7 至21頁;重訴5號偵卷第9至17頁;重訴5號院卷第135、233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證人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嚴○○於警詢中之證述 大致相符(見重訴8號警二卷第5至10頁;重訴8號偵二卷第6 5至77、97至106、111至117、155至163頁;重訴8號併警卷 第17至18、99至100、115至119、126至129、143至145頁; 重訴8號院卷第141至143頁;重訴16號警卷第1至7頁;重訴1 6號偵卷第445至45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 12年7月17至18日、同年7月20日、同年8月2日、同年11月22 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扣案證 物照片、入庫照片、本院112年7月24日橋院雲刑洪112急搜1 0字第1129008062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 告暨附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11月2日高市警 六分偵字第11271255600號函暨毒品工廠案勘查報告、現場 示意圖及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2日 刑理字第1126029423號鑑定書暨純質淨重換算表、112年11 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53983號鑑定書、112年10月4日刑紋字 第1126033860號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26日高 市刑警鑑字第11236196800號鑑定書、112年10月11日高市警 刑鑑字第11236468900號函暨檢附鑑定書、扣案手機翻拍照 片、「製毒筆記」內頁照片、土地及住宅租賃契約書、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3年8月15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37 09298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17至81、83 至87頁;重訴8號警二卷第77至81頁;重訴8號警三卷第1至4 53頁;重訴8號偵一卷第13至21、163至166頁;重訴8號偵二 卷第165至203;重訴8號併警卷第13、19至23、57至63、101 至114、121至137、149至189、217、662至664、667至672頁 ;重訴8號院卷第169至172頁;重訴5號警卷第49至55、59至 62頁;重訴5號院卷第161頁),堪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 標準,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若已產生含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 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 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 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 用;如謂須俟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 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 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表示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 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 際上之目的(例如:供施用或販賣)無涉(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2 人經由上開製程已產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 22日刑理字第1126029423號鑑定書暨純質淨重換算表、112 年11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5398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其 等已經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無訛。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 造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2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中,製造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麻黃、假麻黃、氯假麻黃及苯基丙酮之行為,屬製造 第二級毒品之階段行為:又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前、後所持 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四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被告持有之第二、四級毒品純質淨重詳 附表一至三所載)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2人分別自112年6月中旬起、同年7月初某日起,至同年 7月17日13時33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本案房地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本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五)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留○○、李○○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全部犯行 ,已如前述,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七)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1、被告易彥明之辯護人以:被告易彥明自98年至今均無犯罪, 素行良好,且被告易彥明是家中經濟來源支柱,請考量被告 易彥明係本案犯罪中最輕微的犯罪角色等語;被告陳國榮之 辯護人則以:被告陳國榮須獨自支付高齡92歲祖母之養護費 用,基於經濟壓力始為本件犯行,請考量被告陳國榮之家庭 背景及其於本案中係最下層角色、本案製毒成品尚未販出等 犯罪情形等語,分別為被告2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 2、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情 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確可憫恕者,認為即使 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法 重的情形,始有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 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 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本院審酌 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 禁製造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然被告2人明知 前情,仍為一己私利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等並未考慮製造毒 品對社會、他人之不良影響,且本案經查扣而得之製毒原料 、器具數量眾多,足見其等製造毒品之規模甚鉅,縱使本案 製成之毒品尚未流入市面,亦不能認為情節輕微,難認其等 本案犯行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 同情之狀況;況其等本案犯行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認被告2人前述犯行依其情節 及處斷刑兩相權衡誠屬相當,尚無量處減輕後之刑度猶嫌過 重之情,故認本案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八)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062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易彥明製 造第二級毒品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 併予審究。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毒品不僅危害 人體至深,更可能造成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故我國對於毒 品犯罪查緝甚嚴,竟仍漠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 獲利製造第二級毒品,助長濫用毒品風氣,對社會治安及國 人身心健康之潛在危害甚鉅,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另 考量本案製造之期間,製造規模及製成之毒品數量均非微, 然該等毒品幸未實際流入市面;衡以被告2人均係依同案被 告留○○、李○○指示行事,非屬製毒程序中之核心角色,不法 罪責內涵相對較低;另被告陳國榮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較短 ,涉案程度相較輕微等情節;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程序 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所陳報關於家庭狀 況之證據(因涉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見本院重訴8號卷 第273至275、326至328頁、重訴5號第189至221頁);暨其 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以及其 等均自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 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0、22至25、28至37所示之 物;如附表二編號17、23、25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8至 21、25、29至31、36至37、39、42、45、57、60、67至69、 71至77、79至80、83至86、95至103、106、108至110、117 至123所示之物或其上殘留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引鑑定書可佐,為被告2人製得 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另前開物品所含第四級毒品成分,因難以與第二級毒 品成分析離,而盛裝前開物品之包裝袋、容器、機具等,其 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取自上開物品供鑑驗所用之部分,均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 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殘渣經以有機溶液潤洗鑑定後,固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亦已鑑定用罄,故均 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26、27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53、 54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麻黃之成分,係經查獲之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前開物品之包裝 袋、容器、機具,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之;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10至16、18至22、24、26至 28、30至31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2至17、22至24、26至27 、32至35、38、40至41、43至44、46至52、55至56、58至59 、61至66、70、78、81、87至88、90至94、104至105、107 、111至116、124至128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1至5、7至8所 示之物,均為供被告2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相關設備及 器物,業據經被告易彥明於警詢、偵訊中供承甚詳(見重訴 8號警一卷第8頁、偵一卷第44、159至162頁、併警卷第56頁 ),核與同案共犯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同案被告 李○○於警詢中之供述相符(見重訴8號院卷第142頁;重訴16 號警卷第2頁、重訴16號偵卷第448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另如附表三編號1、28、82、89所示之物上殘留之物,經 鑑驗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均已鑑定用罄 ,此有前引鑑定書可佐,前開物品已無毒品成分附著其上, 而該等物品既亦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自亦應依前揭規 定一併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9、29、32所示之物,均尚未開封 ,為同案被告留○○所有,預備供本案所用之物,此經同案被 告留○○供陳在卷(見重訴8號院卷第142頁),此等物品既非 屬被告2人所有,自毋庸於其等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9所示之手機2支,分別為被告易彥明 、陳國榮所有,惟其等均否認曾以該支手機與其餘共犯聯繫 (見重訴8號第325頁、重訴5號卷第139頁),卷內亦無具體 事證足認前開手機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美綺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靳隆坤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以下附表「原扣案物編號」如無特別註記,均係依據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7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21至82頁)。 附表一: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或半成品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 1.檢體驗前淨重9.63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9.5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624公克,純質淨重46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 2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2 1.檢體驗前淨重8.41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8.3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514公克,純質淨重385.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3 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3 1.檢體驗前淨重6.74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6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991公克,純質淨重743.2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4 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1 1.檢體驗前淨重8.65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8.5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699公克,純質淨重524.2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5 5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2 1.檢體驗前淨重7.44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3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8%。 3.原始淨重1326公克,純質淨重1034.2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6 6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3 1.檢體驗前淨重7.80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7.7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400公克,純質淨重30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7 7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4 1.檢體驗前淨重7.6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7.53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308公克,純質淨重23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8 8 甲基安非他命(淡黃色液體) 1桶 6-4 1.檢體驗前淨重15.09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4.9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 4.原始淨重596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417.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9 9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及透明液體) 1鍋 7-4 1.檢體驗前淨重11.96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11.8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0%,麻黃純度約1%。 4.原始淨重13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2公克、麻黃純質淨重1.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203頁) 10 10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及淡黃色液體) 1鍋 7-7 1.檢體驗前淨重15.35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5.00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4%,麻黃純度約4%。 4.原始淨重209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01.84公克、麻黃鹼純質淨重83.6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203頁) 11 1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批 10-1 1.檢體驗前淨重3.61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3.4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7%。 3.原始淨重94公克,純質淨重72.3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203頁) 12 1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鑑驗用罄) 1批 10-3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至190頁) 已用罄,無庸沒收。 13 1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8 1.檢體驗前淨重7.7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6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5466公克,純質淨重4099.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4 1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9 1.檢體驗前淨重4.27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4.1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361公克,純質淨重270.7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5 15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0 1.檢體驗前淨重4.5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5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 3.原始淨重305公克,純質淨重216.5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6 16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1 1.檢體驗前淨重4.1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0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 3.原始淨重605公克,純質淨重435.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7 17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2 1.檢體驗前淨重6.9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8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7%。 3.原始淨重187公克,純質淨重143.9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8 18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3 1.檢體驗前淨重6.67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5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6%。 3.原始淨重392公克,純質淨重297.9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9 19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4 1.檢體驗前淨重6.78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6.6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 3.原始淨重481公克,純質淨重351.1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至191、203頁) 20 20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5 1.檢體驗前淨重5.95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5.8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 3.原始淨重245公克,純質淨重178.8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203頁) 21 21 白色細晶體 1包 12-21 1.檢體驗前淨重1.33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1.27公克。 2.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81%。 3.原始淨重26公克,純質淨重21.0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203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2 22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2-31 1.檢體驗前淨重3.14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21%。 3.原始淨重126公克,純質淨重26.4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3 2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細晶體) 1包 12-33 1.檢體驗前淨重2.13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2.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98公克,純質淨重73.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24 2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鍋 21-17 1.檢體驗前淨重1.6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1.5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6%。 3.原始淨重31公克,純質淨重23.5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203頁) 25 25 甲基安非他命(白灰色晶體) 1鍋 21-18 1.驗前淨重2.44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2.3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1.8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26 26 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12-18 1.驗前淨重14.20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3.95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7 27 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12-19 1.驗前淨重15.59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15.31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8 28 黑色物質 1袋 12-25 1.驗前淨重3.04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2.5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3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至19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9 29 淡黃色液體 1瓶 12-32 1.檢體驗前淨重19.70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9.3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4.原始淨重66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6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30 30 透明液體 1鍋 18-1 1.驗前淨重16.68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6.43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31 31 淡黃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20-2 1.檢體驗前淨重13.88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13.6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2%。 4.原始淨重2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9.2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203頁) 32 32 米白色混濁液體 1桶 20-3 1.驗前淨重17.29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7.02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33 33 分層液體 1桶 20-4 1.驗前淨重17.62公克,取0.36公克鑑定用罄,餘17.2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34 34 米白色混濁液體 1桶 20-10 1.驗前淨重16.37公克,取0.34公克鑑定用罄,餘16.03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35 35 分層液體 1桶 20-11 1.驗前淨重14.50公克,取0.44公克鑑定用罄,餘14.0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36 36 分層液體 1桶 20-12 1.驗前淨重17.53公克,取0.49公克鑑定用罄,餘17.04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37 37 透明液體及淡褐色物質 1杯 22-9 1.檢體驗前淨重13.66公克,取0.85公克鑑定用罄,餘12.8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umethyl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麻黃純度約2%。 4.原始淨重95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38公克、麻黃純質淨重1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203頁) 附表二:化學原料及氣體鋼瓶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甲苯 1桶 8-1 1.驗前淨重12.42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12.30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 2至17、 78至83、 85至109、 146至159 甲苯 61桶 8-2至8-17、 19-1至19-6、 19-8至19-32、 30-18至30-31 無 3 18 氯化鈉 1袋 8-18 無 4 19至23 氯化鈉(未開封) 5袋 8-19至8-23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5 24 白色不明結晶 1包 B1 1.驗前淨重5.2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5.12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 25、47 硫酸鋇 2瓶 9-1、12-43 無 7 26 醋酸鈉 1瓶 9-2 無 8 27、29、 36至37、 39至41、 43 硫酸鋇(未開封) 8瓶 9-3、9-5、 12-23至12-24、 12-35至12-37、 12-39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9 28、30、 35、42、 44至46、 48 醋酸鈉(未開封) 8瓶 9-4、9-6、 12-22、12-38、12-40至12-42、12-44 無 10 31 淡黃色液體 1瓶 9-7 (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1 32 暗紅色粉末 1瓶 9-8 1.驗前淨重9.59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54公克。 2.檢出Cl(氯)、Pd(鈀)等元素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12 33 褐色液體 1瓶 9-9 (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13 34 透明液體 1桶 12-20 1.驗前淨重8.10公克,取0.47公克鑑定用罄,餘7.6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14 38 白色晶體 1袋 12-30 1.驗前淨重10.40公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10.27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15 49 白色晶體 1袋 12-45 1.驗前淨重4.06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99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16 50 活性碳 1袋 12-47 1.驗前淨重4.93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4.8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17 51 活性碳 1袋 12-48 1.驗前淨重2.76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2.5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0.60公克。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18 52 透明液體 1瓶 12-50 1.驗前淨重12.08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11.9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至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9 53 透明液體 1瓶 12-51 1.驗前淨重12.08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1.90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20 54 透明液體 1瓶 12-52 1.驗前淨重11.76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1.5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21 55、 57至76、 127 硫酸 22桶 12-61、 12-63至12-82、22-15 無 22 56 硫酸 1桶 12-62 1.驗前淨重11.2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11.21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Sulfuric acid。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23 77 活性碳 1袋 18-2 1.驗前淨重6.77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6.5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40公克。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4 84 分層液體 1桶 19-7 1.驗前淨重17.86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17.48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Chlorpheniramine及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5 110 活性碳 1批 19-53 1.驗前淨重4.11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3.8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0.57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6 111 盬酸 1桶 19-57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7 112 盬酸氣體鋼瓶 1支 19-59 無 28 113 白色晶體 21-3 1.驗前淨重2.90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2.85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29 114至124 氫氧化鈉(未開封) 11袋 21-4至21-14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30 125 氫氧化鈉 1袋 21-15 1.驗前淨重5.52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5.47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1 126 鹽酸 1桶 22-14 1.驗前淨重5.99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5.8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32 128至145 氣體鋼瓶(未開封) 18支 27-1至27-18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附表三:器具設備(含殘渣)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刮片 1支 1-4 殘留之白色粉末 1.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1%,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麻黃純度約25%,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 2至3、 5至8、 11、14、 57至58、 75至76、 89、203、 304至306 塑膠盆 17個 1-5至1-6、 1-8至1-11、 1-14、2-5、 8-29至8-30、 9-22至9-23、 10-2、17-14、 26-1至26-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 4、100 塑膠鏟 2個 1-7、11-16、 無 4 9 冰箱 1台 1-12 無 5 10、18 電子秤 2台 1-13、3-4 無 6 12至13、 28至32、 92、145、 187至189 空氣壓縮機 12台 1-15至1-16、 3-16至3-18、 4-1至4-2、 10-6、14-3、 16-2至16-4 無 7 15至17、 49、120 pH儀 5台 3-1至3-3、 7-9、12-12 無 8 19 布手套(右手) 1隻 3-5 無 9 20、119 磅秤 2台 3-6、12-11 無 10 21、52、 54、80、 107、 204至205 塑膠手套(右手) 7隻 3-9、8-24、 8-26、0-00 00-00、 17-15至17-16 無 11 22、53、 55、81、 108、 207至206 塑膠手套(左手) 5隻 3-10、8-25、 8-27、9-28、 11-25、 17-17至17-18 無 12 23 拆藥機 1台 3-11 無 13 24 溫濕度計 1台 3-12 無 14 25 玻璃管 1把 3-13 無 15 26、45、 47、132 卡式爐 4台 3-14、7-3、 7-6、12-49 無 16 27 瓦斯噴槍 1個 3-15 無 17 33、35、 39、44、 72至74、 83、88、 121、229、 239至243、 260、262、 268至271、 284、 287至288、 301至303 塑膠量杯 28個 6-1、6-3、 6-8、7-2、 9-19至9-21、 9-30、9-35、 12-13、19-54、20-13至20-18、22-11、22-13、23-6至23-9、 24-8、 24-11至24-12、25-1至25-3 無 18 34 不鏽鋼鍋 1個 6-2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3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9 36 不鏽鋼鍋 1個 6-5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0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1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頁  20 37 不鏽鋼鍋 1個 6-6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1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至188頁)  21 38 不鏽鋼鍋 1個 6-7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22 40、 266至267、 298至299 不鏽鋼鍋 5個 6-9、 23-4至00-0 00-00至24-2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3 41 瓦斯 1桶 6-10 無 24 42 陶瓷漏斗 1個 6-1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25 43 塑膠籃 1個 7-1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96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8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7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6 46、48 51 溫度計 3支 7-5、7-8 7-11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7 50 pH試紙 1盒 7-10 無 28 56 塑膠盆 1個 8-28 殘留之灰色物質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Carbinoxamine及Chlorpheniramine等。 4.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1%,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9 59 塑膠盆 1個 8-3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0 60 塑膠盆 1個 8-32 殘留之灰色物質 1.驗前淨重1.33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1.2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9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1 61 塑膠鏟 1個 8-33 殘留之白色物質 1.驗前淨重0.21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1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2 62 刷子 1支 8-34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3 63 調整器 1組 9-10 無 34 64、126 調整器 2個 9-11、12-26 無 35 65 塑膠管 2條 9-12 無 36 66 塑膠鏟 1個 9-13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7 67 塑膠鏟 1個 9-14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8 68、123、 190、196、 248、255 噴瓶 6個 9-15、12-15、 17-1、00-0 00-00、22-5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9 69 水瓢 1個 9-16 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0 70、71、 273至275 水瓢 5個 9-17、9-18、 23-11至23-1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1 77、79、 101至102、 259、261、 272 塑膠漏斗 7個 9-24、9-26、 11-17至11-18、 22-10、22-12、 23-10 無 42 78 塑膠量杯 1個 9-25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3 82、 110至111、 133、192、 309 濾袋 6個 9-29、 12-2至12-3、 12-53、17-3、 26-6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4 84至87、 197至198、 果汁網 6個 9-31至9-34、 17-8至17-9、 無 45 90 塑膠盆 1個 10-4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6 91 除濕機 1台 10-5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7 93至99 通風扇 7台 11-1至11-7 無 48 103至106、 131 瓦斯罐 7罐 11-19至11-22、 12-46 無 49 109 乳膠手套 1盒 12-1 無 50 110至111 濾袋 2個 12-2至12-3 無 51 112至114、 134至136、 146至147、 濾紙 8盒 12-4至12-6、 12-54至12-56、 14-4至14-5 無 52 115 滴管 1支 12-7 無 53 116 粉碎機 1台 12-8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54 117 粉碎機 1台 12-9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Chlorpheniramine等。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55 118 抽油管 1個 12-10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6 122 噴霧器 1個 12-14 無 57 124 電鑽 1台 12-16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58 125 電動起子機 1台 12-17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9 127至129 塑膠環 3個 12-27至12-29 無 60 130 水瓶 1個 12-34 殘留之灰色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1 137至140、 232 防毒面具 5個 12-57至12-60、 19-58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2 141至142、 231、 電風扇 3台 13-1至13-2、 19-56、 無 63 143、182、 244 側孔錐形瓶 3個 14-1、15-3、 20-18 無 64 144、 183至185 陶瓷漏斗 4個 14-2、 15-4至15-6 無 65 148、 209至227、 246至247、 249、 316至317、 338至347、 349至350、 355至356、 359至362 塑膠桶 43個 14-6、 00-00-00-00、 21-1至21-2、 21-19、 28-7至28-8、 29-1至29-10、 30-2至30-3、 30-8至30-9、 30-12至30-15 無 66 149至179、 228、 263至265、 292至296、 313至315 萬能桶 43個 14-7至14-37、 19-52、 23-1至23-3、 24-16至24-20、 28-4至28-6 無 67 180 側孔錐形瓶 1個 15-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8 181 側孔錐形瓶 1個 15-2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69 186 重力過濾設備 1組 16-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70 191 濾紙 1包 17-2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1 193 刷子 1支 17-4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60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5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4%,驗前純質淨重約0.4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72 194 刷子 1支 17-5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73 195 水瓢 1個 17-6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8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3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至194頁) 74 199 塑膠量杯 1個 17-10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1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0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5 200 塑膠量杯 1個 17-1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6 201 塑膠量杯 1個 17-12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2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驗前純質淨重約0.1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7 202 塑膠量杯 1個 17-13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8 208 冷凍櫃 1台 17-19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9 230 使用過濾紙 1批 19-55 殘留之黑色物質 1.驗前淨重3.10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9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4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至195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80 233 塑膠盆 1個 20-1 殘留之淡棕色物質 1.驗前淨重4.23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4.1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氯假麻黃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81 234 塑膠量杯 1個 20-5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2 235 刷子 1支 20-6 殘留之白灰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4%,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麻黃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至19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3 236 塑膠鏟 1個 20-7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84 237 使用過濾紙 2張 20-8 殘留之白色物質 1.檢體驗前淨重2.23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umethyl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3%,假麻黃純度約3%,麻黃純度約25%。 4.原始淨重3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0.23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0.93公克、麻黃純質淨重7.7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203頁) 85 238 塑膠盆 1個 20-9 殘留之白灰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9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麻黃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86 245 重力過濾設備 1組 20-19 殘留之淡黃色液體 1.驗前淨重12.38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2.11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87 250 塑膠量杯 1個 21-20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3.13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22.9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8 251 分液漏斗 1支 22-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至198頁) 89 252 三孔燒瓶 1個 22-2 殘留之淡黃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麻黃純度約36%,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0 253 塑膠桶 1個 22-3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0.62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20.3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Sulfuric acid。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1 254、258 漏斗架 2個 22-4、22-8 無 92 256 分液漏斗 1支 22-6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93 257 三孔燒瓶 1個 22-7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43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1.3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94 276 湯杓 1個 23-14 無 95 277 塑膠量杯 1個 24-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96 278 塑膠量杯 1個 24-2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至199頁) 97 279 塑膠量杯 1個 24-3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98 280 塑膠量杯 1個 24-4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99 281 塑膠量杯 1個 24-5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0 282 塑膠量杯 1個 24-6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1 283 塑膠量杯 1個 24-7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2 285 塑膠量杯 1個 24-9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3 286 塑膠量杯 1個 24-10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4 289 塑膠量杯 1個 24-13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05 290至291、 307至308、 370至371 普利桶 6個 24-14至24-15、 26-4至26-5、 30-37至30-38 無 106 297 不鏽鋼鍋 1個 24-2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07 300 冷藏冷凍櫃 1台 24-24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08 310 高壓反應爐 1組 28-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09 311 高壓反應爐 1組 28-2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10 312 高壓反應爐 1個 28-3 殘留之淡黃色液體及黑色物質 1.驗前淨重12.88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12.45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11 318 塑膠桶 1個 28-9 1.驗前淨重5.55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5.4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Aceto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12 319至326、 燒杯 8個 28-10至28-17、 無 113 327至328 三孔燒瓶 2個 28-18至28-19 無 114 329至330 球形瓶 2個 28-20至28-21 無 115 331至333 分液漏斗 3個 28-22至28-24 無 116 334至337 冷凝管 4個 28-25至28-28 無 117 348 塑膠桶 1個 30-1 分層液體,由上而下分別為黃綠色液體及褐色液體,合併取樣鑑定。 1.驗前淨重11.09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10.49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18 351 塑膠桶 1個 30-4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2.11公克,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11.60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200頁) 119 352 塑膠桶 1個 30-5 殘留之淡褐色液體/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4.21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13.9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0 353 塑膠桶 1個 30-6 殘留之淡褐色液體/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2.00公克,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21.3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1 354 塑膠桶 1個 30-7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液體 1.驗前淨重10.58公克,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9.90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2 357 塑膠桶 1個 30-10 殘留之褐色液體/淡黃色液體 1.驗前淨重19.53公克,取0.55公克鑑定用罄,餘18.9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3 358 塑膠桶 1個 30-11 分層液體,由上而下分別為透明液體、乳白色液體及透明液體,合併取樣鑑定 1.驗前淨重16.26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15.8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124 363 塑膠桶 1個 30-16 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8.05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7.8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Dichlorometha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25 364 塑膠桶 1個 30-17 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8.03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7.80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Dichlorometha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至172頁) 126 365至366、 369 藍色鐵桶 3桶 30-32至30-33、 30-36 無 127 367 藍色鐵桶 1桶 30-34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液體 1.驗前淨重10.72公克,取1.30公克鑑定用罄,餘9.42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8 368 藍色鐵桶 1桶 30-35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0.88公克,取0.64公克鑑定用罄,餘10.24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附表四:其他扣案物 編號 原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押物編號 沒收依據/備註 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製毒筆記 1本 3-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製毒筆記 1本 3-8 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監錄設備 1部 5 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攝影機 1個 11-23 5 併辦意旨書附表五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8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見重訴8號併警卷第60頁) 6 無 OPPO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31-1 不予宣告沒收。 7 無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 無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1-3 9 無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見重訴5號警卷第57頁) 不予宣告沒收。 附表五:本案卷證標目對照表 編號 本院案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868200號卷一 重訴8號警一卷 2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868200號卷二 重訴8號警二卷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照片卷 重訴8號警三卷 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5377號卷 重訴8號偵一卷 5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6967號卷 重訴8號偵二卷 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271314100號卷 重訴8號併警卷 7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卷 重訴8號院卷 8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271335900號卷 重訴5號警卷 9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793號卷 重訴5號偵卷 10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卷 重訴5號院卷 11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移字第11371032500號卷 重訴16號警卷 1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99號卷 重訴16號偵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彥明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 被 告 陳國榮 選任辯護人 鄭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5377號、112年度偵字第16967號)暨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2406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4793號、1 13年度偵字第3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彥明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陳國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0、22至25、28至37所示之物; 如附表二編號17、23、25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8至21、25、 29至31、36至37、39、42、45、57、60、67至69、71至77、79至 80、83至86、95至103、106、108至110、117至123所示之物,均 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26、27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 、10至16、18至22、24、26至28、30至31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 1至17、22至24、26至28、32至35、38、40至41、43至44、46至5 6、58至59、61至66、70、78、81至82、87至94、104至105、107 、111至116、124至128;附表四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 實 易彥明、陳國榮、留○○、李○○(留○○、李○○被訴製造第二級毒品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易彥 明、李○○、留○○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聯絡,由留○○自民國112年5月中旬起,自行出資於高雄市中華路 與十全路化學行分批購買化學原料、含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工具、器材,再由李○○於112年6月1日 向不知情之陳○○承租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 址設高雄市○○區○○巷00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地,係陳○○於112年 5月1日向不知情之地主嚴○○所承租),易彥明再依留○○之指示, 與留○○、李○○共同搬運前開物品至本案房地,留○○並與易彥明、 李○○約定待成品製造完成,易彥明可分得約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之報酬,而李○○可分得顯高於一般工作之工資報酬(實際數額 不詳),三人謀議既定,即自112年6月中旬起,在本案房地內, 由留○○傳授李○○製造毒品之流程,復由李○○將製造流程轉達予易 彥銘,三人分別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化學原料及工具,依序 先將感冒藥錠磨粉加水沈澱後加片,再加入甲苯,甲苯取出後 放入量杯置於葫蘆型玻璃瓶內,將氣體打入甲苯產生麻黃原料 ,復依「鹵化(透過乙醚、氯仿等強酸化開麻黃,並以硫酸鋇 、醋酸鈉鹵化)」、「氫化(以氫化鈉還原為液態甲基安非他命 」、「結晶(純化)」(即透過加熱、過濾、冰存為甲基安非他 命晶體)等程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留○○於112年6 月29日某時許,復以15至20萬元之報酬招募至本案房地修繕水電 及安裝監視器之陳國榮共同參與前開製程,陳國榮應允後,即於 112年7月初某日起,與易彥明、李○○、留○○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依據留○○、李○○之指示,與留○○ 、李○○、易彥明於本案房地內,分別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化 學原料及工具,以上開程序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嗣警方於112年7月17日13時33分許,報 請臺灣橋頭地方檢查署檢察官同意後緊急搜索本案房地,扣得如 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並當場逮捕留○○、易彥明等人,復經循線 追查,始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 項、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 料,檢察官、辯護人、被告易彥明、陳國榮於本院審判程序 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重訴8號院卷第315頁), 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至本案 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易彥明、陳國榮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坦認不諱(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7至15頁;重訴8號 偵一卷第43至49、135至140、179至183頁;重訴8號併警卷 第55至56頁;重訴8號院卷第141、315頁;重訴5號警卷第7 至21頁;重訴5號偵卷第9至17頁;重訴5號院卷第135、233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證人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嚴○○於警詢中之證述 大致相符(見重訴8號警二卷第5至10頁;重訴8號偵二卷第6 5至77、97至106、111至117、155至163頁;重訴8號併警卷 第17至18、99至100、115至119、126至129、143至145頁; 重訴8號院卷第141至143頁;重訴16號警卷第1至7頁;重訴1 6號偵卷第445至45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 12年7月17至18日、同年7月20日、同年8月2日、同年11月22 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扣案證 物照片、入庫照片、本院112年7月24日橋院雲刑洪112急搜1 0字第1129008062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 告暨附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11月2日高市警 六分偵字第11271255600號函暨毒品工廠案勘查報告、現場 示意圖及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2日 刑理字第1126029423號鑑定書暨純質淨重換算表、112年11 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53983號鑑定書、112年10月4日刑紋字 第1126033860號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26日高 市刑警鑑字第11236196800號鑑定書、112年10月11日高市警 刑鑑字第11236468900號函暨檢附鑑定書、扣案手機翻拍照 片、「製毒筆記」內頁照片、土地及住宅租賃契約書、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3年8月15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37 09298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17至81、83 至87頁;重訴8號警二卷第77至81頁;重訴8號警三卷第1至4 53頁;重訴8號偵一卷第13至21、163至166頁;重訴8號偵二 卷第165至203;重訴8號併警卷第13、19至23、57至63、101 至114、121至137、149至189、217、662至664、667至672頁 ;重訴8號院卷第169至172頁;重訴5號警卷第49至55、59至 62頁;重訴5號院卷第161頁),堪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 標準,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若已產生含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 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 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 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 用;如謂須俟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 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 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表示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 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 際上之目的(例如:供施用或販賣)無涉(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2 人經由上開製程已產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 22日刑理字第1126029423號鑑定書暨純質淨重換算表、112 年11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5398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其 等已經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無訛。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 造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2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中,製造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麻黃、假麻黃、氯假麻黃及苯基丙酮之行為,屬製造 第二級毒品之階段行為:又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前、後所持 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四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被告持有之第二、四級毒品純質淨重詳 附表一至三所載)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2人分別自112年6月中旬起、同年7月初某日起,至同年 7月17日13時33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本案房地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本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五)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留○○、李○○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全部犯行 ,已如前述,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七)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1、被告易彥明之辯護人以:被告易彥明自98年至今均無犯罪, 素行良好,且被告易彥明是家中經濟來源支柱,請考量被告 易彥明係本案犯罪中最輕微的犯罪角色等語;被告陳國榮之 辯護人則以:被告陳國榮須獨自支付高齡92歲祖母之養護費 用,基於經濟壓力始為本件犯行,請考量被告陳國榮之家庭 背景及其於本案中係最下層角色、本案製毒成品尚未販出等 犯罪情形等語,分別為被告2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 2、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情 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確可憫恕者,認為即使 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法 重的情形,始有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 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 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本院審酌 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 禁製造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然被告2人明知 前情,仍為一己私利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等並未考慮製造毒 品對社會、他人之不良影響,且本案經查扣而得之製毒原料 、器具數量眾多,足見其等製造毒品之規模甚鉅,縱使本案 製成之毒品尚未流入市面,亦不能認為情節輕微,難認其等 本案犯行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 同情之狀況;況其等本案犯行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認被告2人前述犯行依其情節 及處斷刑兩相權衡誠屬相當,尚無量處減輕後之刑度猶嫌過 重之情,故認本案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八)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062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易彥明製 造第二級毒品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 併予審究。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毒品不僅危害 人體至深,更可能造成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故我國對於毒 品犯罪查緝甚嚴,竟仍漠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 獲利製造第二級毒品,助長濫用毒品風氣,對社會治安及國 人身心健康之潛在危害甚鉅,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另 考量本案製造之期間,製造規模及製成之毒品數量均非微, 然該等毒品幸未實際流入市面;衡以被告2人均係依同案被 告留○○、李○○指示行事,非屬製毒程序中之核心角色,不法 罪責內涵相對較低;另被告陳國榮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較短 ,涉案程度相較輕微等情節;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程序 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所陳報關於家庭狀 況之證據(因涉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見本院重訴8號卷 第273至275、326至328頁、重訴5號第189至221頁);暨其 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以及其 等均自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 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0、22至25、28至37所示之 物;如附表二編號17、23、25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8至 21、25、29至31、36至37、39、42、45、57、60、67至69、 71至77、79至80、83至86、95至103、106、108至110、117 至123所示之物或其上殘留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引鑑定書可佐,為被告2人製得 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另前開物品所含第四級毒品成分,因難以與第二級毒 品成分析離,而盛裝前開物品之包裝袋、容器、機具等,其 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取自上開物品供鑑驗所用之部分,均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 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殘渣經以有機溶液潤洗鑑定後,固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亦已鑑定用罄,故均 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26、27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53、 54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麻黃之成分,係經查獲之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前開物品之包裝 袋、容器、機具,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之;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10至16、18至22、24、26至 28、30至31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2至17、22至24、26至27 、32至35、38、40至41、43至44、46至52、55至56、58至59 、61至66、70、78、81、87至88、90至94、104至105、107 、111至116、124至128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1至5、7至8所 示之物,均為供被告2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相關設備及 器物,業據經被告易彥明於警詢、偵訊中供承甚詳(見重訴 8號警一卷第8頁、偵一卷第44、159至162頁、併警卷第56頁 ),核與同案共犯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同案被告 李○○於警詢中之供述相符(見重訴8號院卷第142頁;重訴16 號警卷第2頁、重訴16號偵卷第448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另如附表三編號1、28、82、89所示之物上殘留之物,經 鑑驗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均已鑑定用罄 ,此有前引鑑定書可佐,前開物品已無毒品成分附著其上, 而該等物品既亦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自亦應依前揭規 定一併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9、29、32所示之物,均尚未開封 ,為同案被告留○○所有,預備供本案所用之物,此經同案被 告留○○供陳在卷(見重訴8號院卷第142頁),此等物品既非 屬被告2人所有,自毋庸於其等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9所示之手機2支,分別為被告易彥明 、陳國榮所有,惟其等均否認曾以該支手機與其餘共犯聯繫 (見重訴8號第325頁、重訴5號卷第139頁),卷內亦無具體 事證足認前開手機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美綺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靳隆坤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以下附表「原扣案物編號」如無特別註記,均係依據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7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21至82頁)。 附表一: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或半成品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 1.檢體驗前淨重9.63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9.5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624公克,純質淨重46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 2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2 1.檢體驗前淨重8.41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8.3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514公克,純質淨重385.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3 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3 1.檢體驗前淨重6.74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6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991公克,純質淨重743.2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4 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1 1.檢體驗前淨重8.65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8.5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699公克,純質淨重524.2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5 5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2 1.檢體驗前淨重7.44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3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8%。 3.原始淨重1326公克,純質淨重1034.2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6 6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3 1.檢體驗前淨重7.80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7.7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400公克,純質淨重30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7 7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4 1.檢體驗前淨重7.6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7.53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308公克,純質淨重23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8 8 甲基安非他命(淡黃色液體) 1桶 6-4 1.檢體驗前淨重15.09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4.9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 4.原始淨重596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417.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9 9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及透明液體) 1鍋 7-4 1.檢體驗前淨重11.96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11.8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0%,麻黃純度約1%。 4.原始淨重13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2公克、麻黃純質淨重1.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203頁) 10 10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及淡黃色液體) 1鍋 7-7 1.檢體驗前淨重15.35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5.00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4%,麻黃純度約4%。 4.原始淨重209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01.84公克、麻黃鹼純質淨重83.6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203頁) 11 1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批 10-1 1.檢體驗前淨重3.61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3.4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7%。 3.原始淨重94公克,純質淨重72.3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203頁) 12 1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鑑驗用罄) 1批 10-3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至190頁) 已用罄,無庸沒收。 13 1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8 1.檢體驗前淨重7.7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6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5466公克,純質淨重4099.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4 1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9 1.檢體驗前淨重4.27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4.1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361公克,純質淨重270.7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5 15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0 1.檢體驗前淨重4.5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5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 3.原始淨重305公克,純質淨重216.5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6 16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1 1.檢體驗前淨重4.1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0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 3.原始淨重605公克,純質淨重435.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7 17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2 1.檢體驗前淨重6.9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8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7%。 3.原始淨重187公克,純質淨重143.9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8 18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3 1.檢體驗前淨重6.67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5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6%。 3.原始淨重392公克,純質淨重297.9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9 19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4 1.檢體驗前淨重6.78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6.6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 3.原始淨重481公克,純質淨重351.1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至191、203頁) 20 20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5 1.檢體驗前淨重5.95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5.8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 3.原始淨重245公克,純質淨重178.8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203頁) 21 21 白色細晶體 1包 12-21 1.檢體驗前淨重1.33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1.27公克。 2.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81%。 3.原始淨重26公克,純質淨重21.0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203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2 22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2-31 1.檢體驗前淨重3.14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21%。 3.原始淨重126公克,純質淨重26.4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3 2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細晶體) 1包 12-33 1.檢體驗前淨重2.13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2.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98公克,純質淨重73.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24 2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鍋 21-17 1.檢體驗前淨重1.6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1.5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6%。 3.原始淨重31公克,純質淨重23.5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203頁) 25 25 甲基安非他命(白灰色晶體) 1鍋 21-18 1.驗前淨重2.44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2.3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1.8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26 26 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12-18 1.驗前淨重14.20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3.95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7 27 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12-19 1.驗前淨重15.59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15.31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8 28 黑色物質 1袋 12-25 1.驗前淨重3.04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2.5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3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至19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9 29 淡黃色液體 1瓶 12-32 1.檢體驗前淨重19.70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9.3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4.原始淨重66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6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30 30 透明液體 1鍋 18-1 1.驗前淨重16.68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6.43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31 31 淡黃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20-2 1.檢體驗前淨重13.88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13.6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2%。 4.原始淨重2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9.2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203頁) 32 32 米白色混濁液體 1桶 20-3 1.驗前淨重17.29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7.02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33 33 分層液體 1桶 20-4 1.驗前淨重17.62公克,取0.36公克鑑定用罄,餘17.2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34 34 米白色混濁液體 1桶 20-10 1.驗前淨重16.37公克,取0.34公克鑑定用罄,餘16.03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35 35 分層液體 1桶 20-11 1.驗前淨重14.50公克,取0.44公克鑑定用罄,餘14.0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36 36 分層液體 1桶 20-12 1.驗前淨重17.53公克,取0.49公克鑑定用罄,餘17.04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37 37 透明液體及淡褐色物質 1杯 22-9 1.檢體驗前淨重13.66公克,取0.85公克鑑定用罄,餘12.8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umethyl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麻黃純度約2%。 4.原始淨重95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38公克、麻黃純質淨重1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203頁) 附表二:化學原料及氣體鋼瓶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甲苯 1桶 8-1 1.驗前淨重12.42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12.30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 2至17、 78至83、 85至109、 146至159 甲苯 61桶 8-2至8-17、 19-1至19-6、 19-8至19-32、 30-18至30-31 無 3 18 氯化鈉 1袋 8-18 無 4 19至23 氯化鈉(未開封) 5袋 8-19至8-23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5 24 白色不明結晶 1包 B1 1.驗前淨重5.2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5.12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 25、47 硫酸鋇 2瓶 9-1、12-43 無 7 26 醋酸鈉 1瓶 9-2 無 8 27、29、 36至37、 39至41、 43 硫酸鋇(未開封) 8瓶 9-3、9-5、 12-23至12-24、 12-35至12-37、 12-39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9 28、30、 35、42、 44至46、 48 醋酸鈉(未開封) 8瓶 9-4、9-6、 12-22、12-38、12-40至12-42、12-44 無 10 31 淡黃色液體 1瓶 9-7 (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1 32 暗紅色粉末 1瓶 9-8 1.驗前淨重9.59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54公克。 2.檢出Cl(氯)、Pd(鈀)等元素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12 33 褐色液體 1瓶 9-9 (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13 34 透明液體 1桶 12-20 1.驗前淨重8.10公克,取0.47公克鑑定用罄,餘7.6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14 38 白色晶體 1袋 12-30 1.驗前淨重10.40公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10.27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15 49 白色晶體 1袋 12-45 1.驗前淨重4.06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99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16 50 活性碳 1袋 12-47 1.驗前淨重4.93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4.8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17 51 活性碳 1袋 12-48 1.驗前淨重2.76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2.5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0.60公克。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18 52 透明液體 1瓶 12-50 1.驗前淨重12.08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11.9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至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9 53 透明液體 1瓶 12-51 1.驗前淨重12.08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1.90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20 54 透明液體 1瓶 12-52 1.驗前淨重11.76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1.5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21 55、 57至76、 127 硫酸 22桶 12-61、 12-63至12-82、22-15 無 22 56 硫酸 1桶 12-62 1.驗前淨重11.2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11.21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Sulfuric acid。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23 77 活性碳 1袋 18-2 1.驗前淨重6.77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6.5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40公克。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4 84 分層液體 1桶 19-7 1.驗前淨重17.86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17.48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Chlorpheniramine及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5 110 活性碳 1批 19-53 1.驗前淨重4.11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3.8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0.57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6 111 盬酸 1桶 19-57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7 112 盬酸氣體鋼瓶 1支 19-59 無 28 113 白色晶體 21-3 1.驗前淨重2.90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2.85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29 114至124 氫氧化鈉(未開封) 11袋 21-4至21-14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30 125 氫氧化鈉 1袋 21-15 1.驗前淨重5.52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5.47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1 126 鹽酸 1桶 22-14 1.驗前淨重5.99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5.8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32 128至145 氣體鋼瓶(未開封) 18支 27-1至27-18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附表三:器具設備(含殘渣)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刮片 1支 1-4 殘留之白色粉末 1.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1%,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麻黃純度約25%,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 2至3、 5至8、 11、14、 57至58、 75至76、 89、203、 304至306 塑膠盆 17個 1-5至1-6、 1-8至1-11、 1-14、2-5、 8-29至8-30、 9-22至9-23、 10-2、17-14、 26-1至26-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 4、100 塑膠鏟 2個 1-7、11-16、 無 4 9 冰箱 1台 1-12 無 5 10、18 電子秤 2台 1-13、3-4 無 6 12至13、 28至32、 92、145、 187至189 空氣壓縮機 12台 1-15至1-16、 3-16至3-18、 4-1至4-2、 10-6、14-3、 16-2至16-4 無 7 15至17、 49、120 pH儀 5台 3-1至3-3、 7-9、12-12 無 8 19 布手套(右手) 1隻 3-5 無 9 20、119 磅秤 2台 3-6、12-11 無 10 21、52、 54、80、 107、 204至205 塑膠手套(右手) 7隻 3-9、8-24、 8-26、0-00 00-00、 17-15至17-16 無 11 22、53、 55、81、 108、 207至206 塑膠手套(左手) 5隻 3-10、8-25、 8-27、9-28、 11-25、 17-17至17-18 無 12 23 拆藥機 1台 3-11 無 13 24 溫濕度計 1台 3-12 無 14 25 玻璃管 1把 3-13 無 15 26、45、 47、132 卡式爐 4台 3-14、7-3、 7-6、12-49 無 16 27 瓦斯噴槍 1個 3-15 無 17 33、35、 39、44、 72至74、 83、88、 121、229、 239至243、 260、262、 268至271、 284、 287至288、 301至303 塑膠量杯 28個 6-1、6-3、 6-8、7-2、 9-19至9-21、 9-30、9-35、 12-13、19-54、20-13至20-18、22-11、22-13、23-6至23-9、 24-8、 24-11至24-12、25-1至25-3 無 18 34 不鏽鋼鍋 1個 6-2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3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9 36 不鏽鋼鍋 1個 6-5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0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1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頁  20 37 不鏽鋼鍋 1個 6-6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1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至188頁)  21 38 不鏽鋼鍋 1個 6-7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22 40、 266至267、 298至299 不鏽鋼鍋 5個 6-9、 23-4至00-0 00-00至24-2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3 41 瓦斯 1桶 6-10 無 24 42 陶瓷漏斗 1個 6-1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25 43 塑膠籃 1個 7-1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96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8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7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6 46、48 51 溫度計 3支 7-5、7-8 7-11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7 50 pH試紙 1盒 7-10 無 28 56 塑膠盆 1個 8-28 殘留之灰色物質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Carbinoxamine及Chlorpheniramine等。 4.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1%,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9 59 塑膠盆 1個 8-3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0 60 塑膠盆 1個 8-32 殘留之灰色物質 1.驗前淨重1.33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1.2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9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1 61 塑膠鏟 1個 8-33 殘留之白色物質 1.驗前淨重0.21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1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2 62 刷子 1支 8-34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3 63 調整器 1組 9-10 無 34 64、126 調整器 2個 9-11、12-26 無 35 65 塑膠管 2條 9-12 無 36 66 塑膠鏟 1個 9-13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7 67 塑膠鏟 1個 9-14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8 68、123、 190、196、 248、255 噴瓶 6個 9-15、12-15、 17-1、00-0 00-00、22-5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9 69 水瓢 1個 9-16 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0 70、71、 273至275 水瓢 5個 9-17、9-18、 23-11至23-1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1 77、79、 101至102、 259、261、 272 塑膠漏斗 7個 9-24、9-26、 11-17至11-18、 22-10、22-12、 23-10 無 42 78 塑膠量杯 1個 9-25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3 82、 110至111、 133、192、 309 濾袋 6個 9-29、 12-2至12-3、 12-53、17-3、 26-6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4 84至87、 197至198、 果汁網 6個 9-31至9-34、 17-8至17-9、 無 45 90 塑膠盆 1個 10-4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6 91 除濕機 1台 10-5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7 93至99 通風扇 7台 11-1至11-7 無 48 103至106、 131 瓦斯罐 7罐 11-19至11-22、 12-46 無 49 109 乳膠手套 1盒 12-1 無 50 110至111 濾袋 2個 12-2至12-3 無 51 112至114、 134至136、 146至147、 濾紙 8盒 12-4至12-6、 12-54至12-56、 14-4至14-5 無 52 115 滴管 1支 12-7 無 53 116 粉碎機 1台 12-8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54 117 粉碎機 1台 12-9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Chlorpheniramine等。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55 118 抽油管 1個 12-10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6 122 噴霧器 1個 12-14 無 57 124 電鑽 1台 12-16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58 125 電動起子機 1台 12-17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9 127至129 塑膠環 3個 12-27至12-29 無 60 130 水瓶 1個 12-34 殘留之灰色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1 137至140、 232 防毒面具 5個 12-57至12-60、 19-58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2 141至142、 231、 電風扇 3台 13-1至13-2、 19-56、 無 63 143、182、 244 側孔錐形瓶 3個 14-1、15-3、 20-18 無 64 144、 183至185 陶瓷漏斗 4個 14-2、 15-4至15-6 無 65 148、 209至227、 246至247、 249、 316至317、 338至347、 349至350、 355至356、 359至362 塑膠桶 43個 14-6、 00-00-00-00、 21-1至21-2、 21-19、 28-7至28-8、 29-1至29-10、 30-2至30-3、 30-8至30-9、 30-12至30-15 無 66 149至179、 228、 263至265、 292至296、 313至315 萬能桶 43個 14-7至14-37、 19-52、 23-1至23-3、 24-16至24-20、 28-4至28-6 無 67 180 側孔錐形瓶 1個 15-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8 181 側孔錐形瓶 1個 15-2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69 186 重力過濾設備 1組 16-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70 191 濾紙 1包 17-2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1 193 刷子 1支 17-4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60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5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4%,驗前純質淨重約0.4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72 194 刷子 1支 17-5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73 195 水瓢 1個 17-6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8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3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至194頁) 74 199 塑膠量杯 1個 17-10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1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0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5 200 塑膠量杯 1個 17-1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6 201 塑膠量杯 1個 17-12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2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驗前純質淨重約0.1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7 202 塑膠量杯 1個 17-13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8 208 冷凍櫃 1台 17-19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9 230 使用過濾紙 1批 19-55 殘留之黑色物質 1.驗前淨重3.10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9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4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至195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80 233 塑膠盆 1個 20-1 殘留之淡棕色物質 1.驗前淨重4.23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4.1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氯假麻黃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81 234 塑膠量杯 1個 20-5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2 235 刷子 1支 20-6 殘留之白灰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4%,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麻黃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至19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3 236 塑膠鏟 1個 20-7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84 237 使用過濾紙 2張 20-8 殘留之白色物質 1.檢體驗前淨重2.23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umethyl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3%,假麻黃純度約3%,麻黃純度約25%。 4.原始淨重3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0.23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0.93公克、麻黃純質淨重7.7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203頁) 85 238 塑膠盆 1個 20-9 殘留之白灰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9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麻黃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86 245 重力過濾設備 1組 20-19 殘留之淡黃色液體 1.驗前淨重12.38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2.11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87 250 塑膠量杯 1個 21-20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3.13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22.9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8 251 分液漏斗 1支 22-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至198頁) 89 252 三孔燒瓶 1個 22-2 殘留之淡黃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麻黃純度約36%,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0 253 塑膠桶 1個 22-3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0.62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20.3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Sulfuric acid。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1 254、258 漏斗架 2個 22-4、22-8 無 92 256 分液漏斗 1支 22-6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93 257 三孔燒瓶 1個 22-7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43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1.3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94 276 湯杓 1個 23-14 無 95 277 塑膠量杯 1個 24-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96 278 塑膠量杯 1個 24-2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至199頁) 97 279 塑膠量杯 1個 24-3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98 280 塑膠量杯 1個 24-4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99 281 塑膠量杯 1個 24-5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0 282 塑膠量杯 1個 24-6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1 283 塑膠量杯 1個 24-7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2 285 塑膠量杯 1個 24-9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3 286 塑膠量杯 1個 24-10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4 289 塑膠量杯 1個 24-13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05 290至291、 307至308、 370至371 普利桶 6個 24-14至24-15、 26-4至26-5、 30-37至30-38 無 106 297 不鏽鋼鍋 1個 24-2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07 300 冷藏冷凍櫃 1台 24-24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08 310 高壓反應爐 1組 28-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09 311 高壓反應爐 1組 28-2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10 312 高壓反應爐 1個 28-3 殘留之淡黃色液體及黑色物質 1.驗前淨重12.88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12.45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11 318 塑膠桶 1個 28-9 1.驗前淨重5.55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5.4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Aceto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12 319至326、 燒杯 8個 28-10至28-17、 無 113 327至328 三孔燒瓶 2個 28-18至28-19 無 114 329至330 球形瓶 2個 28-20至28-21 無 115 331至333 分液漏斗 3個 28-22至28-24 無 116 334至337 冷凝管 4個 28-25至28-28 無 117 348 塑膠桶 1個 30-1 分層液體,由上而下分別為黃綠色液體及褐色液體,合併取樣鑑定。 1.驗前淨重11.09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10.49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18 351 塑膠桶 1個 30-4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2.11公克,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11.60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200頁) 119 352 塑膠桶 1個 30-5 殘留之淡褐色液體/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4.21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13.9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0 353 塑膠桶 1個 30-6 殘留之淡褐色液體/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2.00公克,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21.3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1 354 塑膠桶 1個 30-7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液體 1.驗前淨重10.58公克,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9.90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2 357 塑膠桶 1個 30-10 殘留之褐色液體/淡黃色液體 1.驗前淨重19.53公克,取0.55公克鑑定用罄,餘18.9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3 358 塑膠桶 1個 30-11 分層液體,由上而下分別為透明液體、乳白色液體及透明液體,合併取樣鑑定 1.驗前淨重16.26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15.8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124 363 塑膠桶 1個 30-16 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8.05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7.8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Dichlorometha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25 364 塑膠桶 1個 30-17 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8.03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7.80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Dichlorometha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至172頁) 126 365至366、 369 藍色鐵桶 3桶 30-32至30-33、 30-36 無 127 367 藍色鐵桶 1桶 30-34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液體 1.驗前淨重10.72公克,取1.30公克鑑定用罄,餘9.42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8 368 藍色鐵桶 1桶 30-35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0.88公克,取0.64公克鑑定用罄,餘10.24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附表四:其他扣案物 編號 原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押物編號 沒收依據/備註 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製毒筆記 1本 3-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製毒筆記 1本 3-8 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監錄設備 1部 5 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攝影機 1個 11-23 5 併辦意旨書附表五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8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見重訴8號併警卷第60頁) 6 無 OPPO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31-1 不予宣告沒收。 7 無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 無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1-3 9 無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見重訴5號警卷第57頁) 不予宣告沒收。 附表五:本案卷證標目對照表 編號 本院案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868200號卷一 重訴8號警一卷 2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868200號卷二 重訴8號警二卷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照片卷 重訴8號警三卷 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5377號卷 重訴8號偵一卷 5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6967號卷 重訴8號偵二卷 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271314100號卷 重訴8號併警卷 7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卷 重訴8號院卷 8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271335900號卷 重訴5號警卷 9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793號卷 重訴5號偵卷 10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卷 重訴5號院卷 11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移字第11371032500號卷 重訴16號警卷 1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99號卷 重訴16號偵卷

2024-12-06

CTDM-112-重訴-8-20241206-1

重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彥明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 被 告 陳國榮 選任辯護人 鄭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5377號、112年度偵字第16967號)暨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2406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4793號、1 13年度偵字第3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彥明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陳國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0、22至25、28至37所示之物; 如附表二編號17、23、25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8至21、25、 29至31、36至37、39、42、45、57、60、67至69、71至77、79至 80、83至86、95至103、106、108至110、117至123所示之物,均 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26、27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 、10至16、18至22、24、26至28、30至31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 1至17、22至24、26至28、32至35、38、40至41、43至44、46至5 6、58至59、61至66、70、78、81至82、87至94、104至105、107 、111至116、124至128;附表四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 實 易彥明、陳國榮、留○○、李○○(留○○、李○○被訴製造第二級毒品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易彥 明、李○○、留○○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聯絡,由留○○自民國112年5月中旬起,自行出資於高雄市中華路 與十全路化學行分批購買化學原料、含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工具、器材,再由李○○於112年6月1日 向不知情之陳○○承租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 址設高雄市○○區○○巷00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地,係陳○○於112年 5月1日向不知情之地主嚴○○所承租),易彥明再依留○○之指示, 與留○○、李○○共同搬運前開物品至本案房地,留○○並與易彥明、 李○○約定待成品製造完成,易彥明可分得約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之報酬,而李○○可分得顯高於一般工作之工資報酬(實際數額 不詳),三人謀議既定,即自112年6月中旬起,在本案房地內, 由留○○傳授李○○製造毒品之流程,復由李○○將製造流程轉達予易 彥銘,三人分別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化學原料及工具,依序 先將感冒藥錠磨粉加水沈澱後加片,再加入甲苯,甲苯取出後 放入量杯置於葫蘆型玻璃瓶內,將氣體打入甲苯產生麻黃原料 ,復依「鹵化(透過乙醚、氯仿等強酸化開麻黃,並以硫酸鋇 、醋酸鈉鹵化)」、「氫化(以氫化鈉還原為液態甲基安非他命 」、「結晶(純化)」(即透過加熱、過濾、冰存為甲基安非他 命晶體)等程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留○○於112年6 月29日某時許,復以15至20萬元之報酬招募至本案房地修繕水電 及安裝監視器之陳國榮共同參與前開製程,陳國榮應允後,即於 112年7月初某日起,與易彥明、李○○、留○○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依據留○○、李○○之指示,與留○○ 、李○○、易彥明於本案房地內,分別使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化 學原料及工具,以上開程序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嗣警方於112年7月17日13時33分許,報 請臺灣橋頭地方檢查署檢察官同意後緊急搜索本案房地,扣得如 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並當場逮捕留○○、易彥明等人,復經循線 追查,始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 項、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 料,檢察官、辯護人、被告易彥明、陳國榮於本院審判程序 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重訴8號院卷第315頁), 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至本案 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易彥明、陳國榮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坦認不諱(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7至15頁;重訴8號 偵一卷第43至49、135至140、179至183頁;重訴8號併警卷 第55至56頁;重訴8號院卷第141、315頁;重訴5號警卷第7 至21頁;重訴5號偵卷第9至17頁;重訴5號院卷第135、233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證人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嚴○○於警詢中之證述 大致相符(見重訴8號警二卷第5至10頁;重訴8號偵二卷第6 5至77、97至106、111至117、155至163頁;重訴8號併警卷 第17至18、99至100、115至119、126至129、143至145頁; 重訴8號院卷第141至143頁;重訴16號警卷第1至7頁;重訴1 6號偵卷第445至45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 12年7月17至18日、同年7月20日、同年8月2日、同年11月22 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扣案證 物照片、入庫照片、本院112年7月24日橋院雲刑洪112急搜1 0字第1129008062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 告暨附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11月2日高市警 六分偵字第11271255600號函暨毒品工廠案勘查報告、現場 示意圖及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2日 刑理字第1126029423號鑑定書暨純質淨重換算表、112年11 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53983號鑑定書、112年10月4日刑紋字 第1126033860號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26日高 市刑警鑑字第11236196800號鑑定書、112年10月11日高市警 刑鑑字第11236468900號函暨檢附鑑定書、扣案手機翻拍照 片、「製毒筆記」內頁照片、土地及住宅租賃契約書、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3年8月15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37 09298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17至81、83 至87頁;重訴8號警二卷第77至81頁;重訴8號警三卷第1至4 53頁;重訴8號偵一卷第13至21、163至166頁;重訴8號偵二 卷第165至203;重訴8號併警卷第13、19至23、57至63、101 至114、121至137、149至189、217、662至664、667至672頁 ;重訴8號院卷第169至172頁;重訴5號警卷第49至55、59至 62頁;重訴5號院卷第161頁),堪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 標準,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若已產生含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 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 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 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 用;如謂須俟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 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 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表示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 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 際上之目的(例如:供施用或販賣)無涉(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2 人經由上開製程已產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 22日刑理字第1126029423號鑑定書暨純質淨重換算表、112 年11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5398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其 等已經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無訛。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 造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2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中,製造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麻黃、假麻黃、氯假麻黃及苯基丙酮之行為,屬製造 第二級毒品之階段行為:又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前、後所持 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四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被告持有之第二、四級毒品純質淨重詳 附表一至三所載)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2人分別自112年6月中旬起、同年7月初某日起,至同年 7月17日13時33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本案房地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本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五)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留○○、李○○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全部犯行 ,已如前述,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七)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1、被告易彥明之辯護人以:被告易彥明自98年至今均無犯罪, 素行良好,且被告易彥明是家中經濟來源支柱,請考量被告 易彥明係本案犯罪中最輕微的犯罪角色等語;被告陳國榮之 辯護人則以:被告陳國榮須獨自支付高齡92歲祖母之養護費 用,基於經濟壓力始為本件犯行,請考量被告陳國榮之家庭 背景及其於本案中係最下層角色、本案製毒成品尚未販出等 犯罪情形等語,分別為被告2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 2、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情 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確可憫恕者,認為即使 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法 重的情形,始有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 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 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本院審酌 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 禁製造毒品,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然被告2人明知 前情,仍為一己私利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等並未考慮製造毒 品對社會、他人之不良影響,且本案經查扣而得之製毒原料 、器具數量眾多,足見其等製造毒品之規模甚鉅,縱使本案 製成之毒品尚未流入市面,亦不能認為情節輕微,難認其等 本案犯行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 同情之狀況;況其等本案犯行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認被告2人前述犯行依其情節 及處斷刑兩相權衡誠屬相當,尚無量處減輕後之刑度猶嫌過 重之情,故認本案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八)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062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易彥明製 造第二級毒品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 併予審究。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毒品不僅危害 人體至深,更可能造成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故我國對於毒 品犯罪查緝甚嚴,竟仍漠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 獲利製造第二級毒品,助長濫用毒品風氣,對社會治安及國 人身心健康之潛在危害甚鉅,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另 考量本案製造之期間,製造規模及製成之毒品數量均非微, 然該等毒品幸未實際流入市面;衡以被告2人均係依同案被 告留○○、李○○指示行事,非屬製毒程序中之核心角色,不法 罪責內涵相對較低;另被告陳國榮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較短 ,涉案程度相較輕微等情節;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程序 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所陳報關於家庭狀 況之證據(因涉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見本院重訴8號卷 第273至275、326至328頁、重訴5號第189至221頁);暨其 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以及其 等均自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 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0、22至25、28至37所示之 物;如附表二編號17、23、25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8至 21、25、29至31、36至37、39、42、45、57、60、67至69、 71至77、79至80、83至86、95至103、106、108至110、117 至123所示之物或其上殘留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引鑑定書可佐,為被告2人製得 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另前開物品所含第四級毒品成分,因難以與第二級毒 品成分析離,而盛裝前開物品之包裝袋、容器、機具等,其 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取自上開物品供鑑驗所用之部分,均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 另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殘渣經以有機溶液潤洗鑑定後,固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亦已鑑定用罄,故均 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26、27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53、 54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麻黃之成分,係經查獲之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前開物品之包裝 袋、容器、機具,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之;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10至16、18至22、24、26至 28、30至31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2至17、22至24、26至27 、32至35、38、40至41、43至44、46至52、55至56、58至59 、61至66、70、78、81、87至88、90至94、104至105、107 、111至116、124至128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1至5、7至8所 示之物,均為供被告2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相關設備及 器物,業據經被告易彥明於警詢、偵訊中供承甚詳(見重訴 8號警一卷第8頁、偵一卷第44、159至162頁、併警卷第56頁 ),核與同案共犯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同案被告 李○○於警詢中之供述相符(見重訴8號院卷第142頁;重訴16 號警卷第2頁、重訴16號偵卷第448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另如附表三編號1、28、82、89所示之物上殘留之物,經 鑑驗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均已鑑定用罄 ,此有前引鑑定書可佐,前開物品已無毒品成分附著其上, 而該等物品既亦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自亦應依前揭規 定一併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9、29、32所示之物,均尚未開封 ,為同案被告留○○所有,預備供本案所用之物,此經同案被 告留○○供陳在卷(見重訴8號院卷第142頁),此等物品既非 屬被告2人所有,自毋庸於其等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9所示之手機2支,分別為被告易彥明 、陳國榮所有,惟其等均否認曾以該支手機與其餘共犯聯繫 (見重訴8號第325頁、重訴5號卷第139頁),卷內亦無具體 事證足認前開手機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美綺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靳隆坤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以下附表「原扣案物編號」如無特別註記,均係依據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7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重訴8號警一卷第21至82頁)。 附表一: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或半成品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 1.檢體驗前淨重9.63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9.5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624公克,純質淨重46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 2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2 1.檢體驗前淨重8.41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8.3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514公克,純質淨重385.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3 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3 1.檢體驗前淨重6.74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6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991公克,純質淨重743.2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203頁) 4 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1 1.檢體驗前淨重8.65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8.5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699公克,純質淨重524.2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5 5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2 1.檢體驗前淨重7.44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3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8%。 3.原始淨重1326公克,純質淨重1034.2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6 6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3 1.檢體驗前淨重7.80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7.7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400公克,純質淨重30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7 7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2-4 1.檢體驗前淨重7.6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7.53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308公克,純質淨重23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8 8 甲基安非他命(淡黃色液體) 1桶 6-4 1.檢體驗前淨重15.09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4.9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 4.原始淨重596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417.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203頁) 9 9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及透明液體) 1鍋 7-4 1.檢體驗前淨重11.96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11.8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0%,麻黃純度約1%。 4.原始淨重13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2公克、麻黃純質淨重1.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203頁) 10 10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及淡黃色液體) 1鍋 7-7 1.檢體驗前淨重15.35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5.00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4%,麻黃純度約4%。 4.原始淨重209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01.84公克、麻黃鹼純質淨重83.6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203頁) 11 1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批 10-1 1.檢體驗前淨重3.61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3.4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7%。 3.原始淨重94公克,純質淨重72.3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203頁) 12 1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鑑驗用罄) 1批 10-3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至190頁) 已用罄,無庸沒收。 13 1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8 1.檢體驗前淨重7.7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6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5466公克,純質淨重4099.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4 1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9 1.檢體驗前淨重4.27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4.1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361公克,純質淨重270.7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5 15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0 1.檢體驗前淨重4.5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5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 3.原始淨重305公克,純質淨重216.5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6 16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1 1.檢體驗前淨重4.12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0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 3.原始淨重605公克,純質淨重435.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7 17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2 1.檢體驗前淨重6.9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8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7%。 3.原始淨重187公克,純質淨重143.9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8 18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3 1.檢體驗前淨重6.67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5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6%。 3.原始淨重392公克,純質淨重297.9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203頁) 19 19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4 1.檢體驗前淨重6.78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6.6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 3.原始淨重481公克,純質淨重351.1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至191、203頁) 20 20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1-15 1.檢體驗前淨重5.95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5.8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 3.原始淨重245公克,純質淨重178.8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203頁) 21 21 白色細晶體 1包 12-21 1.檢體驗前淨重1.33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1.27公克。 2.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81%。 3.原始淨重26公克,純質淨重21.0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203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2 22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包 12-31 1.檢體驗前淨重3.14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21%。 3.原始淨重126公克,純質淨重26.4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3 23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細晶體) 1包 12-33 1.檢體驗前淨重2.13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2.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 3.原始淨重98公克,純質淨重73.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24 24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 1鍋 21-17 1.檢體驗前淨重1.6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1.5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6%。 3.原始淨重31公克,純質淨重23.5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203頁) 25 25 甲基安非他命(白灰色晶體) 1鍋 21-18 1.驗前淨重2.44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2.3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1.8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26 26 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12-18 1.驗前淨重14.20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3.95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7 27 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12-19 1.驗前淨重15.59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15.31公克。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8 28 黑色物質 1袋 12-25 1.驗前淨重3.04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2.5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3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至19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9 29 淡黃色液體 1瓶 12-32 1.檢體驗前淨重19.70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9.3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4.原始淨重66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6.6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203頁) 30 30 透明液體 1鍋 18-1 1.驗前淨重16.68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6.43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31 31 淡黃色液體及褐色物質 1桶 20-2 1.檢體驗前淨重13.88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13.6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2%。 4.原始淨重2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9.2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203頁) 32 32 米白色混濁液體 1桶 20-3 1.驗前淨重17.29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7.02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33 33 分層液體 1桶 20-4 1.驗前淨重17.62公克,取0.36公克鑑定用罄,餘17.2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34 34 米白色混濁液體 1桶 20-10 1.驗前淨重16.37公克,取0.34公克鑑定用罄,餘16.03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35 35 分層液體 1桶 20-11 1.驗前淨重14.50公克,取0.44公克鑑定用罄,餘14.0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36 36 分層液體 1桶 20-12 1.驗前淨重17.53公克,取0.49公克鑑定用罄,餘17.04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37 37 透明液體及淡褐色物質 1杯 22-9 1.檢體驗前淨重13.66公克,取0.85公克鑑定用罄,餘12.8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umethyl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麻黃純度約2%。 4.原始淨重95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38公克、麻黃純質淨重1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203頁) 附表二:化學原料及氣體鋼瓶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甲苯 1桶 8-1 1.驗前淨重12.42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12.30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 2至17、 78至83、 85至109、 146至159 甲苯 61桶 8-2至8-17、 19-1至19-6、 19-8至19-32、 30-18至30-31 無 3 18 氯化鈉 1袋 8-18 無 4 19至23 氯化鈉(未開封) 5袋 8-19至8-23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5 24 白色不明結晶 1包 B1 1.驗前淨重5.2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5.12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 25、47 硫酸鋇 2瓶 9-1、12-43 無 7 26 醋酸鈉 1瓶 9-2 無 8 27、29、 36至37、 39至41、 43 硫酸鋇(未開封) 8瓶 9-3、9-5、 12-23至12-24、 12-35至12-37、 12-39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9 28、30、 35、42、 44至46、 48 醋酸鈉(未開封) 8瓶 9-4、9-6、 12-22、12-38、12-40至12-42、12-44 無 10 31 淡黃色液體 1瓶 9-7 (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1 32 暗紅色粉末 1瓶 9-8 1.驗前淨重9.59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9.54公克。 2.檢出Cl(氯)、Pd(鈀)等元素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12 33 褐色液體 1瓶 9-9 (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13 34 透明液體 1桶 12-20 1.驗前淨重8.10公克,取0.47公克鑑定用罄,餘7.6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14 38 白色晶體 1袋 12-30 1.驗前淨重10.40公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10.27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15 49 白色晶體 1袋 12-45 1.驗前淨重4.06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99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16 50 活性碳 1袋 12-47 1.驗前淨重4.93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4.8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17 51 活性碳 1袋 12-48 1.驗前淨重2.76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2.5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0.60公克。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18 52 透明液體 1瓶 12-50 1.驗前淨重12.08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11.9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至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9 53 透明液體 1瓶 12-51 1.驗前淨重12.08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1.90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20 54 透明液體 1瓶 12-52 1.驗前淨重11.76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1.5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21 55、 57至76、 127 硫酸 22桶 12-61、 12-63至12-82、22-15 無 22 56 硫酸 1桶 12-62 1.驗前淨重11.2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11.21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Sulfuric acid。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23 77 活性碳 1袋 18-2 1.驗前淨重6.77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6.5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40公克。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4 84 分層液體 1桶 19-7 1.驗前淨重17.86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17.48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Chlorpheniramine及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5 110 活性碳 1批 19-53 1.驗前淨重4.11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3.8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0.57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6 111 盬酸 1桶 19-57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7 112 盬酸氣體鋼瓶 1支 19-59 無 28 113 白色晶體 21-3 1.驗前淨重2.90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2.85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29 114至124 氫氧化鈉(未開封) 11袋 21-4至21-14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30 125 氫氧化鈉 1袋 21-15 1.驗前淨重5.52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5.47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1 126 鹽酸 1桶 22-14 1.驗前淨重5.99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5.8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32 128至145 氣體鋼瓶(未開封) 18支 27-1至27-18 無 係被告留○○所有,預備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附表三:器具設備(含殘渣)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案物編號 鑑定結果 沒收依據/備註 1 1 刮片 1支 1-4 殘留之白色粉末 1.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1%,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麻黃純度約25%,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2 2至3、 5至8、 11、14、 57至58、 75至76、 89、203、 304至306 塑膠盆 17個 1-5至1-6、 1-8至1-11、 1-14、2-5、 8-29至8-30、 9-22至9-23、 10-2、17-14、 26-1至26-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 4、100 塑膠鏟 2個 1-7、11-16、 無 4 9 冰箱 1台 1-12 無 5 10、18 電子秤 2台 1-13、3-4 無 6 12至13、 28至32、 92、145、 187至189 空氣壓縮機 12台 1-15至1-16、 3-16至3-18、 4-1至4-2、 10-6、14-3、 16-2至16-4 無 7 15至17、 49、120 pH儀 5台 3-1至3-3、 7-9、12-12 無 8 19 布手套(右手) 1隻 3-5 無 9 20、119 磅秤 2台 3-6、12-11 無 10 21、52、 54、80、 107、 204至205 塑膠手套(右手) 7隻 3-9、8-24、 8-26、0-00 00-00、 17-15至17-16 無 11 22、53、 55、81、 108、 207至206 塑膠手套(左手) 5隻 3-10、8-25、 8-27、9-28、 11-25、 17-17至17-18 無 12 23 拆藥機 1台 3-11 無 13 24 溫濕度計 1台 3-12 無 14 25 玻璃管 1把 3-13 無 15 26、45、 47、132 卡式爐 4台 3-14、7-3、 7-6、12-49 無 16 27 瓦斯噴槍 1個 3-15 無 17 33、35、 39、44、 72至74、 83、88、 121、229、 239至243、 260、262、 268至271、 284、 287至288、 301至303 塑膠量杯 28個 6-1、6-3、 6-8、7-2、 9-19至9-21、 9-30、9-35、 12-13、19-54、20-13至20-18、22-11、22-13、23-6至23-9、 24-8、 24-11至24-12、25-1至25-3 無 18 34 不鏽鋼鍋 1個 6-2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3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9 36 不鏽鋼鍋 1個 6-5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0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1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頁  20 37 不鏽鋼鍋 1個 6-6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4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1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7至188頁)  21 38 不鏽鋼鍋 1個 6-7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22 40、 266至267、 298至299 不鏽鋼鍋 5個 6-9、 23-4至00-0 00-00至24-2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3 41 瓦斯 1桶 6-10 無 24 42 陶瓷漏斗 1個 6-1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25 43 塑膠籃 1個 7-1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96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89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7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26 46、48 51 溫度計 3支 7-5、7-8 7-11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7 50 pH試紙 1盒 7-10 無 28 56 塑膠盆 1個 8-28 殘留之灰色物質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Carbinoxamine及Chlorpheniramine等。 4.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1%,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9 59 塑膠盆 1個 8-3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0 60 塑膠盆 1個 8-32 殘留之灰色物質 1.驗前淨重1.33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1.26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99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1 61 塑膠鏟 1個 8-33 殘留之白色物質 1.驗前淨重0.21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1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2 62 刷子 1支 8-34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3 63 調整器 1組 9-10 無 34 64、126 調整器 2個 9-11、12-26 無 35 65 塑膠管 2條 9-12 無 36 66 塑膠鏟 1個 9-13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7 67 塑膠鏟 1個 9-14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38 68、123、 190、196、 248、255 噴瓶 6個 9-15、12-15、 17-1、00-0 00-00、22-5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9 69 水瓢 1個 9-16 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0 70、71、 273至275 水瓢 5個 9-17、9-18、 23-11至23-13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1 77、79、 101至102、 259、261、 272 塑膠漏斗 7個 9-24、9-26、 11-17至11-18、 22-10、22-12、 23-10 無 42 78 塑膠量杯 1個 9-25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8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3 82、 110至111、 133、192、 309 濾袋 6個 9-29、 12-2至12-3、 12-53、17-3、 26-6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4 84至87、 197至198、 果汁網 6個 9-31至9-34、 17-8至17-9、 無 45 90 塑膠盆 1個 10-4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0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6 91 除濕機 1台 10-5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7 93至99 通風扇 7台 11-1至11-7 無 48 103至106、 131 瓦斯罐 7罐 11-19至11-22、 12-46 無 49 109 乳膠手套 1盒 12-1 無 50 110至111 濾袋 2個 12-2至12-3 無 51 112至114、 134至136、 146至147、 濾紙 8盒 12-4至12-6、 12-54至12-56、 14-4至14-5 無 52 115 滴管 1支 12-7 無 53 116 粉碎機 1台 12-8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54 117 粉碎機 1台 12-9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Chlorpheniramine等。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刑法第38條第1項,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55 118 抽油管 1個 12-10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6 122 噴霧器 1個 12-14 無 57 124 電鑽 1台 12-16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58 125 電動起子機 1台 12-17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9 127至129 塑膠環 3個 12-27至12-29 無 60 130 水瓶 1個 12-34 殘留之灰色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2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1 137至140、 232 防毒面具 5個 12-57至12-60、 19-58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2 141至142、 231、 電風扇 3台 13-1至13-2、 19-56、 無 63 143、182、 244 側孔錐形瓶 3個 14-1、15-3、 20-18 無 64 144、 183至185 陶瓷漏斗 4個 14-2、 15-4至15-6 無 65 148、 209至227、 246至247、 249、 316至317、 338至347、 349至350、 355至356、 359至362 塑膠桶 43個 14-6、 00-00-00-00、 21-1至21-2、 21-19、 28-7至28-8、 29-1至29-10、 30-2至30-3、 30-8至30-9、 30-12至30-15 無 66 149至179、 228、 263至265、 292至296、 313至315 萬能桶 43個 14-7至14-37、 19-52、 23-1至23-3、 24-16至24-20、 28-4至28-6 無 67 180 側孔錐形瓶 1個 15-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8 181 側孔錐形瓶 1個 15-2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69 186 重力過濾設備 1組 16-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70 191 濾紙 1包 17-2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1 193 刷子 1支 17-4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60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5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4%,驗前純質淨重約0.44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72 194 刷子 1支 17-5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頁) 73 195 水瓢 1個 17-6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8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3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3至194頁) 74 199 塑膠量杯 1個 17-10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11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0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5 200 塑膠量杯 1個 17-1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6 201 塑膠量杯 1個 17-12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26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2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驗前純質淨重約0.1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7 202 塑膠量杯 1個 17-13 殘留之白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頁) 78 208 冷凍櫃 1台 17-19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9 230 使用過濾紙 1批 19-55 殘留之黑色物質 1.驗前淨重3.10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9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40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4至195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80 233 塑膠盆 1個 20-1 殘留之淡棕色物質 1.驗前淨重4.23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4.1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氯假麻黃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81 234 塑膠量杯 1個 20-5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2 235 刷子 1支 20-6 殘留之白灰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3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64%,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麻黃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5至19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3 236 塑膠鏟 1個 20-7 殘留之殘渣,因無法有效採樣,以有機溶劑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84 237 使用過濾紙 2張 20-8 殘留之白色物質 1.檢體驗前淨重2.23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07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umethyl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3%,假麻黃純度約3%,麻黃純度約25%。 4.原始淨重3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0.23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0.93公克、麻黃純質淨重7.75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203頁) 85 238 塑膠盆 1個 20-9 殘留之白灰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9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0.0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麻黃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6頁) 86 245 重力過濾設備 1組 20-19 殘留之淡黃色液體 1.驗前淨重12.38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2.11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87 250 塑膠量杯 1個 21-20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3.13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22.93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8 251 分液漏斗 1支 22-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7至198頁) 89 252 三孔燒瓶 1個 22-2 殘留之淡黃色晶體 1.驗前淨重0.0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麻黃純度約36%,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0 253 塑膠桶 1個 22-3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0.62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20.3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Sulfuric acid。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1 254、258 漏斗架 2個 22-4、22-8 無 92 256 分液漏斗 1支 22-6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93 257 三孔燒瓶 1個 22-7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43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1.38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94 276 湯杓 1個 23-14 無 95 277 塑膠量杯 1個 24-1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96 278 塑膠量杯 1個 24-2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8至199頁) 97 279 塑膠量杯 1個 24-3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98 280 塑膠量杯 1個 24-4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99 281 塑膠量杯 1個 24-5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0 282 塑膠量杯 1個 24-6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1 283 塑膠量杯 1個 24-7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2 285 塑膠量杯 1個 24-9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3 286 塑膠量杯 1個 24-10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04 289 塑膠量杯 1個 24-13 殘留之透明液體(甲醇潤洗),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05 290至291、 307至308、 370至371 普利桶 6個 24-14至24-15、 26-4至26-5、 30-37至30-38 無 106 297 不鏽鋼鍋 1個 24-2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07 300 冷藏冷凍櫃 1台 24-24 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08 310 高壓反應爐 1組 28-1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09 311 高壓反應爐 1組 28-2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灰色物質(甲醇潤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199頁) 110 312 高壓反應爐 1個 28-3 殘留之淡黃色液體及黑色物質 1.驗前淨重12.88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12.45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11 318 塑膠桶 1個 28-9 1.驗前淨重5.55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5.4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Aceto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12 319至326、 燒杯 8個 28-10至28-17、 無 113 327至328 三孔燒瓶 2個 28-18至28-19 無 114 329至330 球形瓶 2個 28-20至28-21 無 115 331至333 分液漏斗 3個 28-22至28-24 無 116 334至337 冷凝管 4個 28-25至28-28 無 117 348 塑膠桶 1個 30-1 分層液體,由上而下分別為黃綠色液體及褐色液體,合併取樣鑑定。 1.驗前淨重11.09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10.49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18 351 塑膠桶 1個 30-4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2.11公克,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11.60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200頁) 119 352 塑膠桶 1個 30-5 殘留之淡褐色液體/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4.21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13.9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0 353 塑膠桶 1個 30-6 殘留之淡褐色液體/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22.00公克,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21.3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1 354 塑膠桶 1個 30-7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液體 1.驗前淨重10.58公克,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9.90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2 357 塑膠桶 1個 30-10 殘留之褐色液體/淡黃色液體 1.驗前淨重19.53公克,取0.55公克鑑定用罄,餘18.9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3 358 塑膠桶 1個 30-11 分層液體,由上而下分別為透明液體、乳白色液體及透明液體,合併取樣鑑定 1.驗前淨重16.26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15.8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124 363 塑膠桶 1個 30-16 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8.05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7.84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Dichlorometha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25 364 塑膠桶 1個 30-17 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8.03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7.80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Dichloromethane。 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院卷第171至172頁) 126 365至366、 369 藍色鐵桶 3桶 30-32至30-33、 30-36 無 127 367 藍色鐵桶 1桶 30-34 殘留之透明液體及淡褐色液體 1.驗前淨重10.72公克,取1.30公克鑑定用罄,餘9.42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0頁) 128 368 藍色鐵桶 1桶 30-35 殘留之透明液體 1.驗前淨重10.88公克,取0.64公克鑑定用罄,餘10.24公克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見重訴8號偵二卷第201頁) 附表四:其他扣案物 編號 原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原扣押物編號 沒收依據/備註 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製毒筆記 1本 3-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製毒筆記 1本 3-8 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監錄設備 1部 5 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攝影機 1個 11-23 5 併辦意旨書附表五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8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見重訴8號併警卷第60頁) 6 無 OPPO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31-1 不予宣告沒收。 7 無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 無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1-3 9 無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2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見重訴5號警卷第57頁) 不予宣告沒收。 附表五:本案卷證標目對照表 編號 本院案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868200號卷一 重訴8號警一卷 2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868200號卷二 重訴8號警二卷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照片卷 重訴8號警三卷 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5377號卷 重訴8號偵一卷 5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6967號卷 重訴8號偵二卷 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271314100號卷 重訴8號併警卷 7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卷 重訴8號院卷 8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271335900號卷 重訴5號警卷 9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793號卷 重訴5號偵卷 10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卷 重訴5號院卷 11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高市警六分偵移字第11371032500號卷 重訴16號警卷 1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99號卷 重訴16號偵卷

2024-12-06

CTDM-113-重訴-5-20241206-1

司執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執行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王新凱  住○○市○里區○○街00號      代 理 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相 對 人 陳添成1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徐成祿2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葉淑芬3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居台中市大里區立仁里新仁路一段23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賴志雄4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錫煌5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居南投縣○○鄉○○村0鄰○○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桂雪6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徐錦霞7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曾瑞鋒8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松盈9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國樑10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居台中市○○區○街里0鄰○○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鄧素幸1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屏東縣屏東市永安里2鄰互助街35巷1             2弄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美雲1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銘墩1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里0鄰○○○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煥宗1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金星1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柏曄1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茂霖1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巫淑芳1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錦標1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竹萍2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月嫦2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蔡福深2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蔡佳璋2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里0鄰○○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魏文勝2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玲玉2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永豪2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澎湖縣○○市○○里00鄰○○00號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荑婷2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美人2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家慧2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施麗双3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范美志3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貞云3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卓育昇3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卓何玉琴3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羅麗華3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鄧詠倫3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富舜3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盛頓3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新北市三重區永德里17鄰後竹圍街17             5巷28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泳源3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賴志浩4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楊東岳4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邱毓鈴4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英杰4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武政4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洪欽國4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月秀4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戴宥騏4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麗珠4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曾月里4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福來5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清江5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余信翰5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翁世賢5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鳳玉5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北市士林區天玉里8鄰天母西路5巷             3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紀國吟5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陳秋屏5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承鈞5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志豪5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志偉5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明亮6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志仲6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大里區永隆里1鄰興大南街1巷             23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明玉6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柯瓊珠6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坤和6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彰化縣埤頭鄉中和村4鄰竹和路18之3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郭淑貞6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高雄市旗山區南勝里7鄰旗南三路169             巷2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楊貴幀6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姚哲惠6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錢佳豪6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儀鴻6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周百泉7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里0鄰○村路00號(             退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廖國志7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許志祥7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康家瑜7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魏忠義7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竑志7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7             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賴柏佑7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賴佑杰7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大里區東湖里38鄰中湖路150             巷2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羅美惠7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西區公館里27鄰懷寧街101巷1             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盧寶田7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村4鄰金天巷33之2             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淑香8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李玉霜8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盧盈瑞8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石政弘8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盧江樟8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慶紋8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里0鄰○○街00號2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儀雄8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鄭妙惠8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余芳娥8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洪欣佳8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雅方9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青松9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廖秀楓9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里0鄰○○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豊苰9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芬蘭9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江碧玉9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洪村昆96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月嬌97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盧沿柎98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榮茂9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淑𡑢10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1鄰振福路642巷             2弄1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涂良仁101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嘉義縣○○市○鄉里0鄰○○○000號             之1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沈進枝102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施曜騰103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彰化縣○○鎮○○里0鄰○○巷0號之             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許麗娟104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芬蘭105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詹淑媛106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邱宗裕107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淑真108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周光國109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櫻霖110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葉思萍111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新竹縣竹東鎮東寧里1鄰沿河街3巷1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詹忠樹112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彰化縣彰化市南興里14鄰南興街1巷3             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淑玉113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國榮114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冠宇115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科勝116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大里區內新里1鄰鐵路街122巷             3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明芳117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何廣電118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志欽119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邱桂絨120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里區○○里00鄰○○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徐堒龍121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王芊又122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葉勝發123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明玉124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沈汶錚125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益崇126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陳江源127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尹黃純英128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趙台山129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宮兆祺130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李雙巧131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6鄰樹德一街48             巷13弄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俊宏132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6鄰樹德一街48             巷13弄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俊良133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6鄰樹德一街48             巷13弄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劉俊志134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居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6鄰樹德一街48             巷13弄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文135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林麗美136            住○○市○里區○○街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黃舒菱137即廖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5  相 對 人 黃文玉138即廖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5  相 對 人 洪家裕139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洪家暐140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9,540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 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 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327號卷宗審查後,相對人 即債務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即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執行費 23,360元 調債務人戶籍謄本規費 2,100元 調土第一類謄本規費 80元 地政機關複丈費 4,500元 拆除費用 207,900元 開鎖人員開鎖費 1,600元 合計 239,540元

2024-12-05

TCDV-113-司執聲-52-20241205-1

基交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國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公共危險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飲酒後駕車上路, 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於飲酒 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完全消退,即騎車上路,並肇致車禍 實害,除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兼參以被告酒精 濃度呼氣值高達每公升0.81毫克,暨衡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業漁、經濟狀況小康(參 偵卷第13頁「受詢問人欄」、第51頁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 度註記欄」)及前於民國109年間,有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 處徒刑並執行完畢之前案素行(參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周靖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699號   被   告 陳國榮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榮於民國113年8月16日21時許起至22時許止,在基隆市 仁愛區成功橋下不詳熱炒攤,飲用330毫升裝啤酒3罐後,竟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2時許,自基 隆市○○區○○路00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於同日22時49分許,行經基隆市○○區○○路0段00號前時 ,因不勝酒力,擦撞黃正雄停放在上址路邊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據報至現場處理,見陳國榮渾身酒氣 ,而於同日23時19分許當場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國榮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黃正雄於警詢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基隆市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基隆 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工業 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駕籍資料查詢結 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1張附卷可證,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周靖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俊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4-12-04

KLDM-113-基交簡-367-202412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國榮 吳榮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國榮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吳榮萼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 計新臺幣(下同)510,2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國榮自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481,65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吳 榮萼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7

TCDV-113-司促-34669-20241127-1

監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陳亮瑋 相 對 人 陳國榮 關 係 人 陳筠靜 住○○市○○區○○路000巷0號1樓 上列聲 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陳國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陳亮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國榮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陳筠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腦部缺氧 受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 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 女陳筠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  ㈢周孫元診所113年9月19日元字第11300000272號函及後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警醒,雙眼可自主 張開,但大多閉眼休息。詢問名字,和其他問題,無語言或 聲音回應。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注意力差。請 陳員閉眼、舉手,相對人無法配合完成。思考流程及內容常 出現無法連貫的狀況。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 。判斷力、定向感嚴重缺損。思考流程混亂。判斷力、定向 感缺損,無法正確回答自己所在地,無法回答今日日期年月 。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 。不認得筆,無法說出其功用。相對人符合其認知障礙,缺 氧性腦病變,下咽惡性腫瘤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 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 不能之程度等語。  ㈤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9月24日新北社工字第1131898981號 函及後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 會113年11月1日桃社師字第113064號函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 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 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 酌認聲請人陳亮瑋為相對人兒子,關係人陳筠靜為相對人次 女,相對人原與相對人前妻、聲請人、相對人長女及關係人 夫婦同住,然相對人因疾病所致,目前安置於長庚醫療財團 法人附設長青護理之家接受機構式照顧,相對人重要證件多 由相對人前妻協助保管,惟就醫方便就醫,故健保卡由安置 機構代為保管,相對人個人事務均由相對人前妻、聲請人、 關係人及相對人長女共同商議決定。相對人目前醫療費用及 照顧費用等,多由相對人與相對人前妻積蓄支應,倘若有不 足以支應時,相對人子女們亦能視狀況提供協助。經訪視, 相對人陳國榮無法就本案表述其自身意願及想法,訪視當日 因聲請人陳亮瑋以及相對人前妻林雅苓均陪同至相對人安置 機構進行訪視,其二人均表示本案均由相對人前妻、聲請人 、關係人及相對人長女共同商議並提出之決議,其共同推派 由聲請人陳亮瑋為監護(輔助)人人選及關係人陳筠靜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 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並經相對人之其餘子女陳筠潔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 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 頁),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 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 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2024-11-12

TYDV-113-監宣-678-2024111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