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瑋
選任辯護人 李明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瑋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宗瑋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先前多次傳、
拘無著,經通緝始歸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將其羈押。茲
被告因另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113年10月12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
13年執午字第734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13
年10月16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則
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
,本院爰依法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TNDM-113-訴緝-35-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