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被 告 陳秉豐即陳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97,4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91,397元 2 利息 91,397元 113年5月12日 113年9月18日 (130/366) 15% 4,883元 3 違約金 1,200元 合計 97,480元
MLDV-113-補-2146-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