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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小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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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何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2025-03-31

SJEV-114-重小-283-20250331-1

重補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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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原告與被告陳俞州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1,1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訴 到院),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2025-03-31

SJEV-114-重補-201-20250331-1

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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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5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被 告 張銘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2025-03-31

SJEV-114-重小-355-20250331-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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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張勤 (應為送處之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2025-03-31

SJEV-114-重小-164-2025033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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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長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31

TNDV-114-司促-5778-2025033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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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徐士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31

TNDV-114-司促-5784-2025033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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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鄭瑀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零伍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31

TNDV-114-司促-5780-20250331-1

馬司小調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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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司小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龍(即何春龍)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其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春龍(即何春龍)積欠電信費未還, 而向本院聲請調解,惟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相對人戶 籍住所地(即澎湖縣○○市○○里○○○路0號3樓)所送達之債權讓 與通知書,遭郵政機關以招逾逾期為由退回,並經本院函請 轄區警察局查明相對人於112年12月至114年1月間及目前是 否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俟其回覆略謂:陳民於受訪查期間均 未於該址居住等語,此有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馬警分偵字 第1140101869號函在卷足稽。是相對人並未經合法通知,其 債權讓與對相對人自不發生效力,難謂其係相對人之債權人 ,自有債權人不適格之情況;且相對人既住居不明,則其調 解之通知即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自難於進行調解 。故其調解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2025-03-31

MKEV-114-馬司小調-30-20250331-1

馬司小調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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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司小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明雄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其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莊明雄積欠電信費未還,而向本院聲 請調解,惟其於民國112年8月2日向相對人戶籍住所地(即澎 湖縣○○鄉○○村○○00號)所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書,遭郵政機 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是相對人並未經合法通知,其債權 讓與對相對人自不發生效力,難謂其係相對人之債權人,自 有債權人不適格之情況;且相對人既已遷移不明,則其調解 之通知即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自難於進行調解。 故其調解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2025-03-31

MKEV-114-馬司小調-32-20250331-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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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4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姿禎 李秀花 被 告 徐世玫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363元,及其中新臺幣9,450元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2025-03-31

PCEV-113-板小-4349-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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