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8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杜凱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17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特
約商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標的物,簽立有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
書,各期繳款日、起迄日、分期期數、分期總金額如附表二
所示,並約定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
告並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就各筆款
項於繳付如附表二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付,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價款
,合計新臺幣(下同)105,178元,及按上開約定之遲延利
息,幾經催告均置之不理,而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已將上開買
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爰依買賣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欠款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5,17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zingala
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4份及繳款明細表4份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法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期 利率 1 3,947元 自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2 19,526元 自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3 36,855元 自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4 44,850元 自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合計 105,178元
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期 已繳 尚欠金額(新臺幣) 1 愛爾麗集團(大美美國際有限公司) 美容 12 47,363元 自112年9月5日至113年8月5日 11期 3,947元 2 同上 美容 24 36,053元 自112年9月5日至114年8月5日 11期 19,526元 3 同上 美容 36 49,140元 自112年11月5日至115年10月5日 9期 36,855元 4 同上 美容 18 62,100元 自113年3月5日至114年8月5日 5期 44,850元
SYEV-113-營簡-867-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