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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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簡
屏東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08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高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趙秦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 附民字第1299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命其於113年9月15日 前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1萬2880元(訴訟標的金額120萬元) ,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但 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1-15

PTEV-113-屏簡-608-20241115-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陳高斌 被 告 陳麗玲 陳靜柔 陳雅雲 陳亭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阿蓮區阿蓮段3838地 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 3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6㎡×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原告權 利範圍22/50=931,3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4-11-14

CTDV-113-補-788-202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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