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陳高斌
被 告 陳麗玲
陳靜柔
陳雅雲
陳亭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阿蓮區阿蓮段3838地
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
3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6㎡×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原告權
利範圍22/50=931,3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CTDV-113-補-788-20241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