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冠晉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世驊
被 告 林明君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7,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
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24、38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
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冠晉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冠晉公司)於民國
112年8月2日邀同被告黃世驊、林明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100,000元,合計1,000,
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2日起至119年8月2日止,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寬限期一年),利息計付方式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1.095
%,計為年利率為2.69%,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前開借款被告如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冠晉公司自113年8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
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應視全部
到期,分別尚積欠本金900,000元、97,44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黃世驊、林明君既為連帶保
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
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2份、保
證書影本1份、約定書影本3份、高雄銀行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1紙、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2紙、放款
利率查詢1紙等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
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
冠晉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黃世驊、林明君為系爭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
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900,000元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97,443元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自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債權本金:997,443元
KSDV-113-訴-1443-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