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80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鄭思琦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8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3月14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512元,及其中新臺幣2,960元自民國
113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6,457元自民國113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SSEV-113-新小-808-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