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22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怡珍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STEV-114-店小-222-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