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
債 務 人 王列忠
代 理 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1,580元【計算式:(3+1)×43×15-1,0
00=1,5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⒊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民國111年9月12日至11
3年9月11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
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
⒌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估價單;如已報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⒎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9月起迄今薪資
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
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
金額;未能提出由僱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
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⒑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⒒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萬4,455元,惟自陳每月平均收
入為2萬4,215元,顯無法支應上開費用而無清償債務之可能。
債務人應說明係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暨為避
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
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SLDV-113-消債更-334-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