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停止上班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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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20號 原 告 黃啟鴻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李宏斌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11-07

PKEV-113-港簡-20-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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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羅居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11-07

PKEV-113-港簡-178-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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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5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李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11-07

PKEV-113-港小-153-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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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吳有滕 複 代理人 鄧慶池 被 告 阮文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11-07

PKEV-113-港小-120-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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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邱至弘 被 告 張家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11-07

PKEV-113-港小-115-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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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邱至弘 被 告 馮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11-07

PKEV-113-港小-116-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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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張光賓 被 告 吳輒鳩 訴訟代理人 王崑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11-07

PKEV-113-港小-52-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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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206號 原 告 陳柔安即陳心怡 被 告 許林清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4-11-07

PKEV-113-港簡-206-20241107-1

原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葉健祿 被 告 楊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8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當 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 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 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11月8日下午2 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2024-11-07

ULDV-113-原訴-1-20241107-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心瑩 選任辯護人 黃博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 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06

TNDM-113-金訴-1814-2024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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