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20號
原 告 黃啟鴻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李宏斌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PKEV-113-港簡-20-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