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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藍浩中 藍永強 一、債務人藍永強、藍浩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 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浩中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藍永強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額總計206,832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 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藍 浩中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00,67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 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藍永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0,677元 藍永強、藍浩中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00,677元 藍永強、藍浩中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00,677元 藍永強、藍浩中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66-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柏崴 黃貞祐 一、債務人黃柏崴、黃貞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 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柏崴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黃貞祐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總計58,886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黃柏 崴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7,33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本行於114年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 務人黃貞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 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7,332元 黃柏崴、黃貞祐 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57,332元 黃柏崴、黃貞祐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332元 黃柏崴、黃貞祐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61-2025032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威翰 賴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威翰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賴伊君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 金額總計 237,10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威翰自民國113年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202,20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1月14日 ,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賴伊君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206元 賴伊君、賴威翰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02,206元 賴伊君、賴威翰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206元 賴伊君、賴威翰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CHDV-114-司促-3091-2025032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田家和即品食堂材料行 田慶雄 田淑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96,5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就被告田家和即品食堂材料行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劉佩真,嗣變更為李國忠,經其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財政部114年2月21日 函、會議議事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至72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被告田慶雄、田淑薰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田家和即品食堂材料行邀同被告田慶雄 、田淑薰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 8月10日止,利率按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計1.585%( 現為1.715%+1.585%=3.3%)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 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田家和於113年5 月31日繳款後,即未再依約繳息還本,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 第1款之約定,田家和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下合稱系 爭債務),而田慶雄、田淑薰既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與田家和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借據、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田家和: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田慶雄、田淑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 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 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 照)。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收款項暨呆帳債 權備查卡、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35 頁)。而田家和到庭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本院卷第83頁),即應本於該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又田 慶雄、田淑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兩造間借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本於田家和認諾所為之判決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本金(元) 利息(元) 違約金(元) 起訖日 週年利率 1 796,526元 自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自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8

TYDV-114-訴-452-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晨維 楊淑華 吳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晨維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楊淑華、 吳永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5份,金額總計252,2 6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吳晨維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 36,15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2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 款項。另債務人楊淑華、吳永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154元 吳永銘、吳晨維、楊淑華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6,154元 吳永銘、吳晨維、楊淑華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54元 吳永銘、吳晨維、楊淑華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67-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皇佑 陳正宗 一、債務人陳正宗、陳皇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 零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皇佑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陳正宗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份,金額總計 25,12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皇佑自民國 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 04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 款項。另債務人陳正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 、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043元 陳正宗、陳皇佑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3,043元 陳正宗、陳皇佑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043元 陳正宗、陳皇佑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58-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白婕瑜 陳美惠 一、債務人白婕瑜、陳美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白婕瑜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 陳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 計 147,80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白婕瑜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42,50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2月25日,將該 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美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 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2,501元 白婕瑜、陳美惠 自民國113年09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42,501元 白婕瑜、陳美惠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42,501元 白婕瑜、陳美惠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7

PCDV-114-司促-7732-2025032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梁仕輝 黎月英 一、債務人梁仕輝、黎月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 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仕輝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華夏科技大學邀 同債務人黎月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 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三紙,額度新臺幣(下同)30 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 事項,共12份,金額總計555,10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14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梁仕輝自民國113年09 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75,297 元未 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 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黎月英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75,297元 梁仕輝、黎月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475,297元 梁仕輝、黎月英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75,297元 梁仕輝、黎月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7

PCDV-114-司促-7729-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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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賴詹富 詹玉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借款人賴詹富於就讀真理大學 時,邀同詹玉瑩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 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 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67,253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詹玉瑩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 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證一: 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7253元 詹玉瑩、賴詹富 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267253元 詹玉瑩、賴詹富 自民國114年0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253元 詹玉瑩、賴詹富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7

PCDV-114-司促-7726-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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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傳禧 沈慧娟 一、債務人沈慧娟、劉傳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 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傳禧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沈慧娟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8份,金額總計 387,433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 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 劉傳禧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 379,46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 款項。另債務人沈慧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9,461元 沈慧娟、劉傳禧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79,461元 沈慧娟、劉傳禧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79,461元 沈慧娟、劉傳禧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7

PCDV-114-司促-7733-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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