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迦勒卓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尹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
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
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查被告於該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
行之債權為本金新臺幣(下同)733,4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用53,305元
,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
應為843,453元(如附表之本息790,148+53,305),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843,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3萬3,400元) 1 利息 73萬3,400元 112年7月24日 113年1月16日 (177/366) 16% 5萬6,748.33元 小計 5萬6,748.33元 合計 79萬148元
TYDV-113-補-1286-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