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戴耀輝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號0樓之0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047元,及自民國
108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040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73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727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新臺幣(下同)16,246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
款、10,805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惟查聲請
狀所附釋明文件,僅約定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
專案補貼款分別為7,500元、10,7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
2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逾約定專案補貼款
金額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2月7日收受前項裁
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
不符,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279-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