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張國琳
被 告 潘至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
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鍾
承廷及黎獻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理終結後
,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YDM-113-原附民-129-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