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490號
聲明異議人即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濂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裁定聲明異
議,應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
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
二、債權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異議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
規定,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TYDV-113-司執-81490-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