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峻豪
被 告 司宇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60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峻豪、司宇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TYDM-114-原金訴-15-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