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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佳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並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 助?受扶養親屬除領有育兒津貼外,是否領有其他補助?金 額為何?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是否 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新之薪資 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 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 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 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112出國1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九、請說明前置協商毀諾原因,並陳報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 源及數額為何?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 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月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   「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   十一、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3-14

SCDV-114-消債更-33-20250314-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柏村 代 理 人 楊富淞律師(法扶) 上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為46年次,請說明目前工作、身體狀況,陳報每月工 作收入數額?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 八、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2 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3-14

SCDV-114-消債更-36-20250314-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永志 上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並提出現擔任靠行計程車司機之113年10 、11月、114年1、2月份之薪資單,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 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低   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 八、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請說明每月生活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並陳 報進入更生程序後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及計算方式?

2025-03-13

SCDV-114-消債更-21-2025031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侑德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349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3818號) ,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侑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侑德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具有謀生能 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圖不勞而獲,而以 起訴書所載方式詐騙告訴人張景棠,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 害,並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所為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迄今均按調解 筆錄履行賠償等情,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本 院電話紀錄表(見本院易字卷第139至144頁、本院簡字卷第 11頁)在卷可稽;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 見本院易字卷第17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就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且 未據扣案,然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兩期賠償金 共5萬元,業如前述,堪認該5萬元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自應予扣除而不予宣告沒收,故僅就55萬元(計算式:600, 000-25,000*2=550,000)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349號   被   告 徐侑德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侑德(原名徐裕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 年6月間,佯稱伊持有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香檳美式餐 廳之股權百分之五十,可讓渡予友人張景棠等語,張景棠不 疑有他,於105年6月15日,在張景棠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住處,與徐侑德簽署股權轉讓契約書,並交付讓渡 金即現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予徐侑德。嗣張景棠欲接管 餐廳,發現徐侑德並無股權,始知受騙。 二、案經張景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徐侑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認簽署股權轉讓契約書等情,惟辯稱:我跟曾育斌合夥開餐廳,曾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在曾育斌那邊,算是他借我錢入股,我要還他利息。後來我跟曾育斌翻臉,我就麻煩張景棠出面協調,我只是希望把100萬元的票拿回來,張景棠沒有交付60萬元給我等語。 ㈡ 告訴人張景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㈢ 證人曾育斌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並未實際入股餐廳,且在外聲稱伊有餐廳經營權並招攬股東。 ㈣ 股權轉讓契約書。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簽署股權轉讓契約書,雙方約定讓渡金為60萬元,簽約日已全額給付之事實。 ㈤ 臺中市政府113年9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261449號函所附商業登記資料。 證明被告於104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經營餐廳,商業登記名稱為祥斌餐廳(登記負責人為紀鐘翔),嗣於105年11月間變更負責人。 二、查被告於偵查中陳稱:「(當初為何會簽立股權轉讓契約書 ?)這家餐廳叫香檳餐酒館,我跟一位曾育斌合作,我有押 一張100萬元的支票在他那邊,這是好久以前的事情,約96 、97年間。後來我跟曾育斌有一些糾紛,當時簽立轉讓契約 書是想讓張景棠去幫我處理股份的事情」、「(你有無拿到 60萬元?)沒有。這是形式上寫的,讓他可以拿去跟股東周 旋」等語,似主張僅係委託告訴人處理金錢問題。然被告倘 欲委託他人協調金錢問題,簽署委託書等授權文件即可,何 須簽署股權轉讓契約書,又何須載明收取讓渡金60萬元,是 被告所述明顯可疑。又證人曾育斌於偵查中證稱:「這間店 是在上安路,幾號我忘記了,最早期這間店是我跟他一起開 的,時間很久了,我們有寫合作意向書,但是他錢都沒有進 來,後來都是我個人獨資。我經營不到半年就倒了。徐侑德 對外宣稱這間店是他的,也去招攬股東,曾經有人詢問說徐 侑德對這間店有無經營權,我都說沒有」等語,明白表示被 告未投入資金。被告於偵查中復陳稱:「我沒有拿錢出來, 曾育斌叫我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在他那邊,算是他借我錢 入股,我要還他利息」、「(在105年間你跟張景棠簽署契 約時,這100萬元你支付了多少)當時我只有繳利息,本金 沒有扣多少,繳多少錢我忘記了。(這間餐廳經營多久?) 大概1年多,後來他就轉手了。(這1年多你有加入餐廳經營 ?)經營都是曾育斌處理,我沒有權利下去管。(你說有入 股,期間有無分紅?)有。因為我有跟他借錢,就從我應該 要還的款項中付掉。(當時你對曾育斌的所有債務為何?) 好幾百萬元」等語。觀諸被告所述,自承沒有實際給付金錢 入股,亦未參與餐廳經營,甚而對證人曾育斌有其他鉅額債 務,本無任何權利可言,卻聲稱可讓渡百分之五十之股權, 並據此收取讓渡金,顯然係施用詐術。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洪 明 賢

2025-03-12

TCDM-114-簡-386-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9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慶耀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慶耀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翊立布垚空間 設計工作室」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按獨資商號, 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 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 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693-20250312-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芳瑜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3年9月至114年2月份之薪資單、獎 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 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 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 月收入低於聲請更生前二年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之每月平均 ,原因為何?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之情形?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金額為何?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九、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一、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或繳納公司宿舍費用證明。 十二、請說明向本院聲請調解前二個月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   何以向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   償?

2025-03-12

SCDV-113-消債更-207-20250312-1

原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連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719、8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馬連賢犯以下之罪: 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二、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  ㈠「被告馬連賢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李鈞琬於警詢中之證述(犯罪事實㈠)」、「證人李鈞 琬報案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犯罪事實㈠)」、「被害人朱文燕報案之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犯 罪事實㈡)」、「員警職務報告(犯罪事實㈡)」各1份、「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犯罪事實㈠、㈡)」各2份為證據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馬連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相關 之事實及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按被告 資力,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周懿君、郭庭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719號                    113年度偵字第8842號   被   告 馬連賢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馬連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4時34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 號旁,見許育銘管領、元誠工程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案貨車)未上鎖且鑰匙未拔,遂以徒 手發動之方式竊取本案貨車1台(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後,隨即駕駛本案貨車離去。嗣許育銘發現遭竊而報 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㈡於113年10月15日8時13分許,在宜蘭縣○○鎮○○街00號之1,徒 手竊取朱文燕停放於該處之捷安特腳踏車1台(價值約3,000 元)後,隨即騎乘該部腳踏車離去。嗣朱文燕發現遭竊而報 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元誠工程行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馬連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核與 證人許育銘、證人即被害人朱文燕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 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 錄影器畫面截圖24張、遭竊物品照片8張、密錄器畫面截圖2 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上揭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竊得 之元誠工程行所有本案貨車1台、朱文燕所有上開腳踏車1台 固為其犯罪所得,惟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 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周懿君                    郭庭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馨儀

2025-03-11

ILDM-114-原簡-7-20250311-1

消債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至意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0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於114年1月25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 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納郵務送達費用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4年9月至114年2月份之薪資單、獎 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 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 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並說明任 職於○○○○院及○○○○公司是否為領現金之工作?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 八、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 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金 額為何?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3-11

SCDV-114-消債清-15-20250311-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債 權 人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莫挺勇即密司特默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密司特默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莫挺勇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11

CTDV-114-司促-2990-20250311-3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饌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怡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松隆分公司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3日聲請狀所附收款明細表之客 戶「松隆日式居酒屋」與相對人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 司松隆分公司之關係,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二、請提出「松隆日式居酒屋」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組織 結構及負責人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1

TPDV-114-司促-2862-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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