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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87 號 聲 請 人 陳博偉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2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 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57 號 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聲請意旨略謂:警察執法應受民眾監督,而非錯誤執 法遭到民眾批評就以訴訟對付民眾,反要求民眾賠償,系爭 判決一及二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 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 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 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 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 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 ,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112 年度軍上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本案不得上訴至第三審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一 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 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況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判決已於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8 日完成送達,聲請 人遲至 113 年 10 月 11 日始向本庭提出聲請,是聲請人 縱使對該刑事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亦已逾期。 四、又查系爭判決二固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所稱之用盡審級救 濟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惟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 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 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 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判決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五、綜上,本件聲請均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2024-12-06

JCCC-113-審裁-887-20241206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再審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9 號 聲 請 人 涂恩平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請求定假處分保全最高法院開啟聲請人之 被告應按照原本再審法,三審定讞!」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 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 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 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 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再審案件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 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2

JCCC-113-審裁-879-20241202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加重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8 號 聲 請 人 涂瑞榮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加重強盜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 度訴字第 270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訴 字第 867 號及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3290 號刑事 判決(依序下稱系爭判決一至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判決一至三對於鑑定事實置 之不理,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合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 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 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 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 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 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 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本庭據以審查 之確定終局判決。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判決二就原 因案件事實等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 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 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2

JCCC-113-審裁-878-20241202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請求閱覽 113 年度憲民字第 670 號聲請案之卷內文書。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61 號 聲 請 人 蘇荃煌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 113 年度憲民字第 670 號聲請案之卷內文 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付與聲請人本庭 113 年度憲民字第 670 號案卷內文書之電 子卷證複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 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聲 請閱覽卷宗,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 113 年度憲民字第 670 號案聲請人之同意, 聲請閱覽該案卷內文書,此部分有同意書及電話紀錄附卷可 稽。依上開規定,請求付與其該案之電子卷證複本,應予許 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2024-11-19

JCCC-113-審裁-861-20241119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43 號 聲 請 人 蔡富貴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113 年度上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 用益物權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存在,法院無法律依據點交占有 給他人,系爭判決係屬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判決認事用 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 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判 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4

JCCC-113-審裁-843-2024102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經界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42 號 聲 請 人 吳天月 吳春重 吳 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沈泰宏 律師 黃煊棠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經界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經界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簡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所持法律見解,就聲請人聲請再審之訴訟要件,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顯 已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關闡明義務部 分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 482 號解釋意旨不符,已侵害 聲請人之訴訟權,尤其是聽審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4

JCCC-113-審裁-842-2024102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38 號 聲 請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宏達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許坤皇 律師 王筱涵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 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49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 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與特定人以事實上不存 在之債權抵繳股款之行為,仍判定屬有效之見解,有牴觸憲 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之情形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4

JCCC-113-審裁-838-2024102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46 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3 年審裁 字第 603 號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為 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4

JCCC-113-審裁-846-2024102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40 號 聲 請 人 陳偉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 度上國易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 所適用之民法第 1147 條、第 1148 條第 1 項前段、第 1151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 一,不能作為執行被繼承人遺產之法律依據,確定終局判決 違反憲法第 15 條及第 19 條,侵害人民財產權;2、確定 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排除稅捐稽徵處於協議程序中 坦承有賠償責任之事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 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 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 訟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 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 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規定一 及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理由之 情形。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 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 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 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4

JCCC-113-審裁-840-2024102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47 號 聲 請 人 周秉宏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 112 年度再易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及第 195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 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2、系 爭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之人格權未受到貶損有違憲情形等 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 ,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2024-10-24

JCCC-113-審裁-847-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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