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黃禕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請求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6,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3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新臺幣68萬6,5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
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
定有 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
併提起 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
48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及信用卡款,
就返還借款部分,依兩造間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約定,合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既就原告此部分請求有管
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基於信用卡契約對被告合
併提起之訴亦應有管轄權而得一併審理,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6日與原告簽訂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6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6日
起至119年9月5日止,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以固定週年利
率0.01%計算,自第2個月起,改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
加週年利率13.39%計算(現為週年利率14.98%),依年金法
按期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
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
,連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3期。詎被告僅依約攤還本息至113年4月5日即未
再依約繳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借款63萬4,255元(其中本金為63萬3,755元、違
約金5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於108年8月1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契約,並於歸戶額度
內循環使用,依約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應另行給付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原告得視被告之信
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
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及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
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
被告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13年9月2日止,累計積欠5萬
2,303元(其中本金4萬8,545元、前置利息2,763元、違約金
900元、分期付款年金法所生費用95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利息未給付。
㈢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為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
匯款/轉帳資料、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
、信用卡契約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
料、信用卡客戶滯納費用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
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
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契約名稱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信用貸款契約 63萬4,255元 63萬3,755元 14.98% 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信用卡契約 5萬2,303元 7,737元 13.5% 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萬0,808元 15% 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請求金額共計:686,558元
TPDV-113-訴-6078-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