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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福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滯納金之計算式及釋明文件。(因聲請狀所述之 計算式與事實經核與請求數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9

TPDV-114-司促-2438-20250319-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協憲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2025-03-19

CHDV-114-司促-2856-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鄒欣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陸元、滯 納金新臺幣參仟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5052-20250319-2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郝家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48,74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4,874元、滯納金50 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2025-03-19

KMDV-114-司促-187-202503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2844-20250319-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義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仟柒佰玖拾肆元、滯 納金新臺幣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5051-20250318-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羽蓁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依本院114年2月24日補正裁定提出之聲請狀繕本事實及理 由一、記載內容,與正本同項內容、釋明文件不符。請釋明正確 之本件債權正確發生時間與總金額為何?並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 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2025-03-18

CHDV-114-司促-1898-20250318-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蕭宇佐 許宏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7,868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新臺幣8,786元、滯納金新臺幣4,200元,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8

CHDV-114-司促-1902-2025031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玉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2025-03-18

TCDV-114-司促-5053-2025031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張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捌元之違約金、新臺 幣肆仟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5050-202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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