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黃鈴翔
被 告 黃千倫
上列聲請人因對檢察官沒入保證金處分命令(113年度戒執保醫
字第1號)案件,聲請撤銷沒入保證金處分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黃鈴翔(下稱具保人)因經
濟不寬裕,希望能撤銷沒入保證金之處分命令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就檢察官所為具保之處分命令有不服者,得聲請
所屬法院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
入保證金命令應認為包括具保處分之範圍,亦經司法院院字
第219號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千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由
具保人於113年8月16日繳納現金後,已讓被告保外醫治,將
被告釋放,嗣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5日
以113年度戒執保醫字第1號命令沒入其保證金等情,業經本
院調閱113年度戒執保醫字第1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具保人
113年8月16日偵查筆錄、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繳納刑事保證
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檢察官沒入處分命令在卷足憑。
而被告經具保釋放後,於保外醫治期間因擅離醫院、未依醫
囑住院治療及無故失聯等情形,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
情節重大,經法務部矯正署廢止被告保外就醫核准,其後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電詢具保人能否帶同被告至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開庭,具保人答以無法,且對沒入保證金無意見等節
,經本院調閱113年度戒執保醫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
法務部○○○○○○○○113年10月9日花所衛字第OOOOOOOOOOO號函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14日法矯署醫決字第OOOOOOOOOOO
號函、法務部○○○○○○○○113年10月15日花所衛字第OOOOOOOOO
OO號函、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4日辦案公務電話
記錄表等附卷可稽,據此,堪認本案被告顯已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所定之「具保之被告逃匿」之要件,檢察官憑以
沒入聲請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自屬適法。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4項、第41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HLDM-113-聲-588-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