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詔凱
代 理 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詔凱破產。
選任張伶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8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8法庭召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詠星公司)之負責人,詠星公司經營不善已無法清償債務
,現已辦理停業,原告因詠星公司經營所需而擔任該公司對
外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名下不動產作為擔保,因而背
負巨額債務。聲請人所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188,797,
809元,所餘資產約4,515,969元,有資產不足清償負債之破
產原因,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
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
,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
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債務(1,188,797,809
元)及財產(4,515,969元)等情,有如附表一、二證據欄
所示之事證可查,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
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聯徵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
查復表(國稅部分)、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民國113年6月25日
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6月25日函、交通部公路局臺中
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13年6月26日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113年6月27日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3年7
月3日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回覆書及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8日函附投資人有價
證券異動明細表(卷第17-45、165-169、181、199、53、67
-70、171-173)可佐,足認聲請人之資產確有不足清償債務
之情事,而有前述破產原因。再者,本件債權人為2人以上
,且聲請人現有資產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足敷清償破產
財團費用,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
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張伶榕律師前
經本院於另案選任為破產管理人,就破產程序具相當專業知
識,復具狀表明同意擔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卷第373頁)
,爰選任張伶榕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
程序之進行,並於宣告破產同時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如主文
第三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一(聲請人債務)
編號 債權人 本金債權額 (新臺幣/元) 證據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70,023,377 本院113年4月24日彰院毓113司執季字第25216號債權憑證 (卷第177-180頁)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68,841,354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支付命令(卷第365-368頁) 3 台中商業銀行 170,874,651 民事陳報狀(卷第187-188頁)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7,185,648 客戶帳戶歸戶查詢(卷第191頁) 5 第一商業銀行 42,843,215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648號執行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支付命令(卷第329-331、335-337頁) 6 華南商業銀行 45,691,163 民事陳報狀(卷第183-185頁) 7 臺灣土地銀行 46,467,681 民事陳報狀(卷第271頁 8 彰化商業銀行 183,396,501 民事陳報債權聲明狀(卷第193頁) 9 全國農業金庫 301,311,422 陳報狀(卷第281頁)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67,766,73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113年7月11日函(卷第325頁) 11 永豐商業銀行 54,396,064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支付命令(卷第207-215頁) 合計 1,188,797,809
附表二(聲請人財產)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價值 (新臺幣/元) 證據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3) 307,206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卷第55-57、143頁)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955,600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卷第59-63頁) 3 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1,000,000 支票影本(卷第65頁) 4 詠星公司股份 0 (備註:聲請人對詠星公司雖有價值109,500,000元之股份,惟該公司已宣告破產,該股份已無價值)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13年4月12日函、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卷第71-75、108頁) 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49,480 股票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卷第77-89、144頁) 6 台中商業銀行存款 678 存摺影本(卷第221-223頁)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0 存摺影本(卷第225-227頁) 8 元大商業銀行存款 205 存摺影本(卷第229-231頁) 9 元大商業銀行存款 299 存摺影本(卷第233-235頁)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584 存摺影本(卷第237-239頁) 11 中華郵政存款 703 存摺影本(卷第241-243頁) 12 彰化商業銀行司存款 0 存摺影本(卷第245-247頁) 13 臺灣銀行存款 1,214 存摺影本(卷第349-251頁) 合計 4,515,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