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徐千剛

共找到 58 筆結果(第 31-40 筆)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相 對 人 胡其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9,26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431094,內載金額新臺幣19,266 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8月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20

MLDV-114-司票-167-20250220-2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相 對 人 張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5,1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896129,內載金額新臺幣135,1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5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20

MLDV-114-司票-174-20250220-2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相 對 人 潘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24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4,23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24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345756,內載金額新臺幣4,237元 ,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1月2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金額之記載,僅須明確、固定為已足,究以文字或號 碼記載,要非所問。至票據法第7條及票據法施行細則第3條 規定,記載票據金額之方法,有文字及號碼兩種,前者規定 二者記載方法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此無非以文字記載較為鄭 重而已,並非否認號碼記載之效力,後者規定號碼記載視同 文字記載之情形,亦認以號碼記載金額為有效。亦即法律上 並無禁止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事項之規定,系爭本票應屬有 效成立(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本票票面金額記載有「肆仟貳佰參柒元整」及「 N.T.$4237」二種,依上開說明,雖文字之記載不完全,自 應以數字記載之金額為准,以促進票據流通。故系爭本票之 票面金額應認定為新臺幣4,237元。 四、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20

MLDV-114-司票-164-20250220-2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相 對 人 徐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75,01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745826,內載金額新臺幣75,01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4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24條關於同法第25條 第1項「指己匯票」之規定,既不準用於本票,則基於票據 法立法意旨在助長票據流通並保障交易安全,復依票據有效 解釋之原則,此項發票人以自己為受款人之本票,該受款人 之記載,應適用同法第12條之規定,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 亦即應視該本票為無記名票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查本件本票(票據號碼:CH745826)票載受款人經記載相對 人姓名,依上開說明,發票人以自己為受款人之本票,該受 款人之記載,應適用同法第12條之規定,不生票據法上之效 力,應視該本票為無記名票據,不影響該本票之效力。是本 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20

MLDV-114-司票-157-20250220-2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相 對 人 梁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4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22,2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4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992346,內載金額新臺幣22,2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9月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20

MLDV-114-司票-169-20250220-2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相 對 人 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7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4,2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7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745785,內載金額新臺幣14,2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0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20

MLDV-114-司票-165-20250220-2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相 對 人 林玉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3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2,56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3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745869,內載金額新臺幣12,562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20

MLDV-114-司票-166-20250220-2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雲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當事人能力並無從補正,不得為   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故欲聲請法院為本票裁定,聲請人及   相對人均須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訴   訟成立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未具備當   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之。聲請本票裁定案件適用非訟程序   ,而非訟程序亦屬廣義民事訴訟程序之一環,故依非訟事件   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當事人能力之   規定,於當事人能力欠缺而無從補正時,應依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   查,相對人業於113年1月14日死亡,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 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 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其聲請並非適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2-18

MLDV-114-司票-156-20250218-2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相 對 人 吳群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6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6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 號001至006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原本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次按本票應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 ,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 ,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 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02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編號007所示本票並未見發票人之 簽名;又發票人欄雖有指紋一枚,惟依上開說明,票據上簽 名不得以指紋代之,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此 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 票到期日經塗改,但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改 寫之效力,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到期日112年4月27 日為準。本件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2年4月27日 3,808元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11日 CH345743 002 112年5月2日 1,768元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1日 CH896175 003 112年5月7日 740元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1日 CH345746 004 112年5月7日 720元 112年5月20日 112年5月21日 CH345747 005 112年5月8日 10,850元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6日 CH345749 006 112年5月25日      753元 112年5月31日    112年6月1日    CH431060 007 112年5月31日 887元 112年6月7日 CH431064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8

MLDV-114-司票-152-20250218-2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徐千剛即大千綜合醫院 相 對 人 劉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6,50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445711,內載金額新臺幣6,509元 ,到期日為民國112年10月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 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2025-02-14

MLDV-114-司票-139-202502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