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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2號 聲 請 人 楊芳琪(即楊美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37213 7 1 230

2024-12-10

TPDV-113-除-1822-20241210-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黃明哲(即廖玉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17570 1 1 523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90840 9 1 575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2-04

TPDV-113-司催-2164-20241204-2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陳夏蓮(即陳熊清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50568 6 1 1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18244 8 1 11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29451-4 1 300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59786-2 1 36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31193-4 1 36 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6734-6 1 39 00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22606-2 1 24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2-03

TPDV-113-司催-2264-20241203-1

司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票款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14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嘉北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麟 債 務 人 羅利宸即羅翊誠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經查債務人無勞保資料、郵局無存 款,但查有股票債權,第三人為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應為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1-29

CYDV-113-司執-54148-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9號 聲 請 人 鄭景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4428 5 1 6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7569 4 1 160

2024-11-29

TPDV-113-除-1759-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陳家婷(即劉斐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 鈞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 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判決 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 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 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 、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向本院 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1165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上開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該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聲請 人業已於113年7月16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遲至113年8月6日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內容公告 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 165號確認無訛,則上開公告日顯已逾本院所定20日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期間,依上列規定,已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 請,聲請人仍據以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 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者,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 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之公告、登載之日期或期間,於申報 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再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併 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66109 7 1 200 ㈡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99246 1 1 200 ㈢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03602 3 1 54

2024-11-29

TPDV-113-除-1820-2024112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彭翠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D314938 6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5

TPDV-113-司催-2187-202411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柯伶玫(即劉淑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55611 6 1 6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2279 9 1 360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6085 3 1 96

2024-11-22

TPDV-113-除-1537-20241122-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鄭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66592 7 1 1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99729 4 1 1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2

TPDV-113-司催-2182-2024112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許舟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期間之 末日113年10月26日及翌日為星期假日,故順延至同年10月2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NX258485 0 1 700 ㈡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46205 9 1 270 ㈢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37249 0 1 99 ㈣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07394 8 1 109 ㈤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73324 8 1 120

2024-11-21

TPDV-113-除-1738-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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