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 理 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相 對 人 吳孝三
吳孝文
吳孝先
吳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壹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2616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84號裁判確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吳孝三、吳孝文、吳孝先
、吳孝國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866元、6,615元,合計1萬0,481元,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TPDV-114-司聲-177-20250319-1